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黃佳盈 訴訟代理人 彭冠博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許志逢 張沁如 林聖智 涂楷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原告入職時簽署之報到通知書中 之「其他事宜」項記載:「本通知書未註明事項,依公司人 事管理規則、工作規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可知原告與 被告和泰公司於入職時即約定勞動契約應優先於被告和泰公 司之內部規則及法令而適用。被告和泰公司於109年2月10日 之人力資源室公告第2點:「新聘丁○○經理為法務室室長, 於2020年2月10日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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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