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16

雇主違法終止 + 勞退低報 + 投保短繳,臺北地院判月薪 6.1 萬補到復職

一句「他自己同意低報省自付額」,可能被法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判 4 倍罰鍰加補繳。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6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號 · 2025-05-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80 萬
累積薪資
~73 萬
勞退補繳
~8 萬
律師費
~30 萬
HR/出庭
~20 萬
4 倍罰鍰
~50 萬
全員追溯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雇主以為解僱完成就沒事,沒想到員工把「終止合法性 + 投保薪資 + 勞退提繳」三件事一次打包提告。臺北地院攤開薪資結構與終止程序,發現:第一,終止事由不成立;第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長期低報;第三,勞退提繳工資跟著低報。 判決下來層層疊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依附表給付編號 3-10 的積欠工資與利息;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 5 日給付 6.1 萬元薪資 + 5% 利息;按月補提繳 3,828 元勞退至個人專戶,另一次補提 33,814 元;再給付 199 元並加計利息。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76%。 光是月薪一項,從 113 年 8 月開始按月累積,每多拖一個月就多 6.1 萬。把低報勞健保當「節省成本」的雇主,這份判決是教科書級的反面案例:省的那一點自付額,加上利息、補繳、罰鍰、訴訟費,最終付出的是好幾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違法終止 + 低報 + 補繳三條線炸開,月薪 6.1 萬從 113 年 8 月按月累積

  • 從 113 年 8 月起按月補付 6.1 萬薪資 + 5% 利息
  • 勞退一次補繳 33,814 元 + 按月補提 3,828 元
  •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最高 4 倍罰鍰風險
  • 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76%,現金流長期被綁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投保薪資 + 勞退基礎 + 終止程序三道防線重建,再也不會三線同時炸

  • 每年全員比對勞保 / 健保 / 勞退與實際薪資
  • 經常性給與一律納入工資與投保薪資
  • 解僱前完成「事由 — 證據 — 程序 — 對價」四項檢核
  • 薪資異動同步調整勞保 / 健保 / 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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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全公司低報投保 / 勞退的舊帳追溯數年。

不是補繳差額

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的 4 倍罰鍰與損失賠償。

不是月薪 6.1 萬

是訴訟拖 12–24 個月,每個月都在加成本。

不是「員工同意低報」

是員工書面同意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效力。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比對所有員工的勞保 / 健保 / 勞退與實際薪資?
  2. 2經常性給與是否一律納入工資與投保薪資?
  3. 3解僱前是否完成「事由 — 證據 — 程序 — 對價」四項檢核?
  4. 4薪資調整時,HR 與會計是否同步調整勞保 / 健保 / 勞退?
  5. 5員工薪資冊與投保紀錄是否保存至少 5 年?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投保與勞退全員稽核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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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72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487 條(投保義務、補繳責任、僱傭契約受領遲延)

勞工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未足額投保勞退,法院判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補付工資與補繳勞退提繳。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命雇主依附表給付積欠工資與利息、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給付 6.1 萬元工資至復職前一日、補繳 33,814 元勞退並按月補提繳 3,828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同時觸及三項實務上最重的責任:第一,終止契約被法院認定無效,須回復僱傭關係並依民法第 487 條給付薪資;第二,月給付高達 6.1 萬元,反映雇主未正確認定平均工資結構,可能將本薪以外之經常性給與排除於工資;第三,被命補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3,814 元並按月補提繳 3,828 元,顯示雇主長期低報勞退提繳工資,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6、72 條。低報投保薪資與低報勞退提繳工資是中小企業最常見的「省錢做法」,但一旦員工提起訴訟,雇主除要補繳差額、加計利息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還可能被處以四倍罰鍰,並承擔因低報而生之給付損失賠償。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凸顯三個雇主最常踩到的合規地雷:違法終止、平均工資低報、勞健保與勞退低報。任何一項單獨都可能讓雇主敗訴,三者同時出現則訴訟金額會以倍數放大。實務上,許多雇主以「員工同意低報節省自付額」為由,將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定在較低級距,但這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效力——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明文要求「依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員工同意低報並不能免除雇主責任。一旦進入訴訟,法院會依員工實際薪資結構重新計算應補繳金額,並追溯多年。建議雇主立即檢視所有員工的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確保與實際工資(含本薪 + 經常性給與)一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至少一次比對所有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提繳工資是否與實際薪資一致,差額立即調整。
  • 2凡屬經常性給與(如固定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應一律納入工資與投保薪資計算,不以「獎金」名義規避。
  • 3解僱前完成「終止事由 — 證據 — 程序 — 對價」四項檢核,避免被認定終止無效而須回復僱傭並補給工資。
  • 4建立薪資與保險異動同步機制:薪資調整時,HR 與會計同步調整勞保、健保、勞退提繳金額。
  • 5保留員工歷年薪資冊與投保紀錄至少 5 年以上,以備勞動檢查或訴訟時之舉證需求。
建議連動檢視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合規檢視工資結構盤點終止契約合法性審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3至10(D)欄位之金額,及各如該編 號(E)欄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各以新 臺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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