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5-27

雇主上訴失利,二審追加之訴再判補付 12,912 + 99,386 元

一句「他自己同意打折薪資」,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 86 條認定為真意保留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86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二審追加金額
112,298
一審判決金額
~30 萬
律師費(兩審)
~25 萬
HR/出庭
~12 萬
連鎖風險
~22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審判決雇主敗訴後,雇主不甘心,提起二審上訴,希望翻案。沒想到勞工同步提起附帶上訴與追加之訴,把戰場擴大。 臺南高分院攤開薪資結構、加班紀錄、勞保投保薪資、給付遲延利息等爭點,依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第 123 條(期間計算)、第 229 條(給付遲延)、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申報)逐一檢視。雇主主張的「員工同意」抗辯沒被採信——民法第 86 條規定當對造知悉真意保留時意思表示無效,員工書面同意打折薪資的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判決下來:上訴駁回;原判決駁回部分廢棄,雇主應再給付 12,912 元(自 112 年 2 月 5 日起 5% 利息)、99,386 元(自 113 年 10 月 23 日起 5% 利息);附帶上訴部分雇主負擔 1/20、追加之訴部分雇主負擔 9/20。 上訴策略失敗的成本擺出來——本來想推翻一審,最後不只駁回,還在追加之訴部分被加判近 10 萬。一審敗訴後上訴前,先評估勝率,是雇主最重要的選擇。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審敗訴不甘心上訴,二審輸更慘外加追加之訴 11 萬

  • 上訴駁回 + 追加之訴雇主負擔 9/20
  • 再給付 12,912 + 99,386 元 + 5% 利息
  • 訴訟費用全包,律師費 + HR 工時持續累積
  • 同公司低報投保 / 薪資的舊帳跟著被翻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 + 投保合規 + 上訴策略評估,避免一審敗訴後越打越虧

  • 薪資結構分項記載並由員工簽收
  • 勞保 / 健保 / 勞退每月覆核
  • 一審敗訴後 14 日內評估上訴勝率,低於 50% 走和解
  • 每季抽核 3–5 位員工薪資由 HR 主管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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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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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審輸

是二審上訴失敗給對造空間提起附帶上訴與追加之訴。

不是這 11 萬

是同公司低報投保 / 短付薪資的全員追溯。

不是員工書面同意

是民法第 71、74 條顯失公平協議仍可能無效。

不是訴訟費

是上訴拖長 12–18 個月,利息每天累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薪資結構是否在契約中分項記載並由員工簽收?
  2. 2勞保 / 健保 / 勞退是否每月覆核與實際工資一致?
  3. 3一審敗訴後 14 日內是否由法務 + 律師評估上訴勝率?
  4. 4是否避免以「員工書面同意」作為唯一抗辯?
  5. 5是否每季抽核 3–5 位員工薪資並由 HR 主管簽認?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薪資結構與上訴策略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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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民法第 229 條(投保薪資申報、給付遲延)

勞工就薪資差額於二審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並命雇主再給付薪資 12,912 元與 99,386 元。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駁回雇主上訴,並命雇主再給付勞工 12,912 元、99,386 元及自各起算日起年息 5% 利息;附帶上訴部分由雇主負擔 1/20、追加之訴由雇主負擔 9/20。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敗訴於一審,二審不僅駁回上訴,還在追加之訴部分加判雇主再給付近 10 萬元,顯示雇主在薪資結構與工時認定上存在持續性的合規問題。從引用的法條(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第 123 條期間計算、第 229 條給付遲延、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推測,爭點集中於:雇主對薪資結構之說明與實際給付是否一致、加班費或薪資差額是否按月按時給付、勞保投保薪資是否依實際工資申報。雇主在二審仍持續敗訴,代表一審判決後雇主未即時補正內部薪資制度,反而選擇上訴,最終訴訟費用與利息一併承擔。這是雇主在勞動訴訟中最不利的策略:明明證據對自己不利,仍想以上訴拖延,結果反而增加附帶上訴、追加之訴空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大的教訓是「上訴策略的成本效益」。當一審已判命雇主給付薪資差額時,雇主應冷靜評估:是否有新的證據或法律見解可推翻?或單純不甘心?實務上,二審法院對一審事實認定鮮少推翻,雇主上訴勝訴率不到三成;若敗訴,反而給對造機會提起附帶上訴或追加之訴,要求更多項目(如本案之 12,912 元、99,386 元)。建議雇主在一審判決後 14 日內,由法務與外部律師完整評估二審勝訴可能性,若低於 50% 應考慮和解或不上訴。再者,本案援引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可能雇主曾以「員工同意」為由抗辯薪資打折,但該條規定當對造知悉真意保留時意思表示無效——這提醒雇主,與員工的薪資協議若顯失公平,「員工簽字同意」不必然產生效力。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應於勞動契約中清楚分項記載(本薪、津貼、加班費、獎金),並隨契約附上薪資表,員工簽收留存。
  • 2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提繳工資每月覆核是否與實際工資一致,差額立即調整補繳。
  • 3一審敗訴後 14 日內由法務 + 律師評估上訴勝訴率,低於 50% 建議和解;和解可同時換取勞工放棄附帶上訴與追加。
  • 4不以「員工書面同意」作為唯一抗辯依據;任何顯失公平之薪資協議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民法第 71、74 條)。
  • 5每季抽核 3-5 位員工之薪資、出勤、加班費計算,由 HR 主管簽認,發現差異立即補正。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合規檢視訴訟上訴策略評估勞保投保薪資合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912元, 及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四、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99,386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六、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 於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 如各以新臺幣12,912元、99,386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86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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