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勞工就薪資差額於二審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並命雇主再給付薪資 12,912 元與 99,386 元。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駁回雇主上訴,並命雇主再給付勞工 12,912 元、99,386 元及自各起算日起年息 5% 利息;附帶上訴部分由雇主負擔 1/20、追加之訴由雇主負擔 9/20。
本案雇主已敗訴於一審,二審不僅駁回上訴,還在追加之訴部分加判雇主再給付近 10 萬元,顯示雇主在薪資結構與工時認定上存在持續性的合規問題。從引用的法條(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第 123 條期間計算、第 229 條給付遲延、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推測,爭點集中於:雇主對薪資結構之說明與實際給付是否一致、加班費或薪資差額是否按月按時給付、勞保投保薪資是否依實際工資申報。雇主在二審仍持續敗訴,代表一審判決後雇主未即時補正內部薪資制度,反而選擇上訴,最終訴訟費用與利息一併承擔。這是雇主在勞動訴訟中最不利的策略:明明證據對自己不利,仍想以上訴拖延,結果反而增加附帶上訴、追加之訴空間。
本案最大的教訓是「上訴策略的成本效益」。當一審已判命雇主給付薪資差額時,雇主應冷靜評估:是否有新的證據或法律見解可推翻?或單純不甘心?實務上,二審法院對一審事實認定鮮少推翻,雇主上訴勝訴率不到三成;若敗訴,反而給對造機會提起附帶上訴或追加之訴,要求更多項目(如本案之 12,912 元、99,386 元)。建議雇主在一審判決後 14 日內,由法務與外部律師完整評估二審勝訴可能性,若低於 50% 應考慮和解或不上訴。再者,本案援引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可能雇主曾以「員工同意」為由抗辯薪資打折,但該條規定當對造知悉真意保留時意思表示無效——這提醒雇主,與員工的薪資協議若顯失公平,「員工簽字同意」不必然產生效力。
- 1薪資結構應於勞動契約中清楚分項記載(本薪、津貼、加班費、獎金),並隨契約附上薪資表,員工簽收留存。
- 2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提繳工資每月覆核是否與實際工資一致,差額立即調整補繳。
- 3一審敗訴後 14 日內由法務 + 律師評估上訴勝訴率,低於 50% 建議和解;和解可同時換取勞工放棄附帶上訴與追加。
- 4不以「員工書面同意」作為唯一抗辯依據;任何顯失公平之薪資協議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民法第 71、74 條)。
- 5每季抽核 3-5 位員工之薪資、出勤、加班費計算,由 HR 主管簽認,發現差異立即補正。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912元, 及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四、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99,386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六、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 於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 如各以新臺幣12,912元、99,386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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