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6-03

勞上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
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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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臺南高分院駁回雇主上訴,認定雇主以「無酬家屬」抗辯不付薪資不成立,須給付薪資 144 萬餘元、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須依勞基法第 22 條給付薪資 1,440,680 元、資遣費 93,921 元、預告工資 25,793 元,並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犯了非常典型的家族企業錯誤:以「無酬家屬」、「自家人不用算薪水」抗辯,認為勞工是家族成員就不需要給付薪資。但法院認定雙方為勞動契約關係,雇主自 105 年 1 月 29 日受僱起即有給付薪資之義務,且雇主有為勞工投保勞保,本身即代表存在僱傭關係。雇主於 112 年 4 月 11 日將勞工退保並未分配工作,等於片面實質終止勞動契約,使勞工得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並依準用第 17 條及勞退條例第 12 條請求資遣費。雇主累積近 8 年未付薪資的金額一次爆發,加上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於完全沒做任何勞動法規的基本面。

雇主該學到什麼

家族企業最大的法律盲點,就是「自家人就不算員工」。教訓是:只要有勞保投保、有實際工作、有指揮監督,法院就會認定為勞動契約,不論親屬關係。「無酬家屬」這個抗辯在實務上幾乎站不住腳,因為勞基法是強制規定,雙方合意不付薪資也無效。本案雇主一次被追討近 8 年薪資加附帶請求,總金額破百萬,是慘痛代價。家族企業若真要僱用家人,必須選擇:1)正式投保、正常給薪,依勞基法處理;2)改為合夥、股權分配或其他法律關係,但不投保勞保、不簽勞動契約。中間模糊地帶最危險——投了保又不給薪,等於把所有法律風險全攬在自己身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家族成員若投保勞保即視為員工,必須依勞基法給付薪資並建立完整紀錄
  • 2若不採勞動契約關係,應以合夥契約、股東約定書或贈與形式處理對價
  • 3每月薪資以匯款方式發放並保留簽收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 4勞工退保前應確認終止事由合法,避免被視為違法終止觸發勞基法第 14 條
  • 5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仍為 5 年,舊欠不會自動消滅
建議連動檢視家族成員僱傭定性薪資給付制度勞保投保與退保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月29日受僱於上訴人 ,負責公司內外工作,包含與客戶聯繫及員工管理等,上訴 人並為被上訴人投保勞保,兩造間為勞動契約,惟上訴人未 曾給付薪資,並於112年4月11日將被上訴人退保,未分配工 作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7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酬家屬關係,不需給付薪資而 調解不成立。被上訴人先位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起訴狀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依勞基 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 同)144萬0,680元,及依勞基法第14條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資遣費9萬3,921元、預告工資2萬5,793元,暨依勞基法 第1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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