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6-25

勞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日期
2025-06-2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7 條,民法第 184 條

營造業承攬工地職災案件,雇主與承攬商連帶賠償責任在二審減至 322,920 元,但職安義務仍未脫責。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判命連帶給付超過 322,920 元部分廢棄,勞工連帶責任部分亦敗訴,但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責任未被推翻,第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涉及營造業承攬關係下的職業災害,雇主(三民營造、安葆國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26、27 條對工作場所安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危害告知與承攬商管理負有義務。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充分舉證已盡到:1)作業場所危害告知;2)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3)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之查核。即便二審大幅減縮賠償金額,仍維持雇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實務上營造業最常見的盲區是:以為「我發包出去就是承攬商的責任」,但職安法第 26、27 條把原事業單位拉回連帶責任圈,特別是同一工作場所有多承攬商時,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的責任沒辦法用契約推給下游。

雇主該學到什麼

營造業職災的雷區不是「事故會不會發生」,而是「事故發生後雇主拿不拿得出文件」。教訓是:職安法第 26 條的危害告知、第 27 條的協議組織紀錄,是雇主在訴訟中唯一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書面證據。沒有這些文件,法院只能推定雇主未盡管理義務。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金額減縮,多半是針對勞工自身過失比例與損害計算項目進行爭執,但職安法上的基礎責任無法翻盤。給營造業的具體啟示是: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簽到表,這三份文件如果沒有,賠償金額再爭也只能爭數字、爭不到「不用賠」。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一個發包工地建立「職安三件套」: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紀錄、教育訓練簽到
  • 2與承攬商簽約時附職安管理計畫書,明確各方權責並要求定期回報
  • 3工地設置安衛人員,每日/每週巡檢紀錄留存至少 5 年
  • 4同一場所有 2 家以上承攬商時,由原事業單位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 5投保營造綜合險與雇主責任險,作為訴訟賠償的財務緩衝
建議連動檢視工地職安文件齊備度承攬商管理制度雇主責任險覆蓋範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松旻逾新臺幣32萬2,92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蔡松旻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上訴人蔡松旻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松旻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關於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五 十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