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6-25

營造業發包工地出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32 萬,職安責任翻不掉

一句「我發包出去了,那是他們承攬商的事」,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 · 2025-06-2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90 萬
判決金額
322,920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兩審)
約 35 萬
HR/工地工時
約 10 萬
勞檢處分/投標影響
中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個營造工地,原事業單位三民營造把工程發包給安葆國際,安葆再帶自己的人進場。事故發生那天,現場沒有最新的危害告知書、沒有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簽到也找不到完整版本。 勞工蔡先生受傷,提起職災民事訴訟,請求兩家公司連帶賠償。一審判金額較高,雇主上訴到臺南高分院,希望能脫責或大幅減縮。 二審攤開的關鍵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27 條:原事業單位是不是已盡到「危害告知」與「協議組織」義務?兩家公司能拿出的書面證據有限,職安法上的基礎責任無法翻盤。能爭的只剩民事損害金額計算項目與勞工自身過失比例。 判決:原命連帶給付超過 322,920 元部分廢棄,其餘上訴駁回。三民營造、安葆國際在連帶責任比例範圍內仍須負擔。對營造業老闆來說,這個案子最該記住的一句話是:發包出去,職安責任沒發包出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地職安三件套沒備,事故一發生原事業單位被連帶拉進去賠 32 萬+商譽

  • 連帶賠償金額在 322,920 元範圍內,外加法定遲延利息
  • 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律師費約 30–50 萬
  • 勞動部勞檢處分、職安違規紀錄影響未來公共工程投標資格
  • 承攬商與原事業單位互相推責,勞工持續訴訟拖延結案
  • 同工地後續其他職災案可援引相同基礎,連鎖賠償風險升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地職安三件套事前備齊,原事業單位有舉證武器,賠償金額大幅縮減或脫責

  • 每個發包工地建立「職安三件套」:危害告知書、協議組織會議、教育訓練簽到
  • 承攬商簽約附職安管理計畫書,要求每週/每月回報安全衛生狀況
  • 同一場所多承攬商時由原事業單位主動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 導入雇主責任險+營造綜合險,重大職災有財務緩衝避免擠壓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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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32 萬

是同一工地未來所有事故,原事業單位都可能被拉進連帶賠償圈。

不是承攬商的責任

是職安法第 26、27 條把原事業單位的危害告知、協議組織責任綁進來。

不是事故金額

是勞檢處分、勞動部備查紀錄、後續招標標案資格的連鎖影響。

不是合約寫清楚就好

是事故當下能不能拿出危害告知書、協議組織會議、教育訓練簽到三件套。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每個發包工地是否有最新的「危害告知書」並由承攬商勞工簽收?
  2. 2同一場所有 2 家以上承攬商時,是否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3. 3工地是否有專任或兼任安衛人員,每日/每週巡檢紀錄留存?
  4. 4與承攬商簽約時是否附職安管理計畫書,並要求定期回報?
  5. 5是否投保雇主責任險與營造綜合險,足以涵蓋重大職災賠償?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工地開工前先停下來把職安文件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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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7 條,民法第 184 條

營造業承攬工地職災案件,雇主與承攬商連帶賠償責任在二審減至 322,920 元,但職安義務仍未脫責。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判命連帶給付超過 322,920 元部分廢棄,勞工連帶責任部分亦敗訴,但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責任未被推翻,第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涉及營造業承攬關係下的職業災害,雇主(三民營造、安葆國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26、27 條對工作場所安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危害告知與承攬商管理負有義務。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充分舉證已盡到:1)作業場所危害告知;2)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3)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之查核。即便二審大幅減縮賠償金額,仍維持雇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實務上營造業最常見的盲區是:以為「我發包出去就是承攬商的責任」,但職安法第 26、27 條把原事業單位拉回連帶責任圈,特別是同一工作場所有多承攬商時,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的責任沒辦法用契約推給下游。

雇主該學到什麼

營造業職災的雷區不是「事故會不會發生」,而是「事故發生後雇主拿不拿得出文件」。教訓是:職安法第 26 條的危害告知、第 27 條的協議組織紀錄,是雇主在訴訟中唯一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書面證據。沒有這些文件,法院只能推定雇主未盡管理義務。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金額減縮,多半是針對勞工自身過失比例與損害計算項目進行爭執,但職安法上的基礎責任無法翻盤。給營造業的具體啟示是: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簽到表,這三份文件如果沒有,賠償金額再爭也只能爭數字、爭不到「不用賠」。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一個發包工地建立「職安三件套」: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紀錄、教育訓練簽到
  • 2與承攬商簽約時附職安管理計畫書,明確各方權責並要求定期回報
  • 3工地設置安衛人員,每日/每週巡檢紀錄留存至少 5 年
  • 4同一場所有 2 家以上承攬商時,由原事業單位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 5投保營造綜合險與雇主責任險,作為訴訟賠償的財務緩衝
建議連動檢視工地職安文件齊備度承攬商管理制度雇主責任險覆蓋範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松旻逾新臺幣32萬2,92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蔡松旻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上訴人蔡松旻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松旻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關於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五 十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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