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許嘉洋 被上訴人 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澤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栗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 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起,在被 上訴人公司擔任大夜班之射出機台作業員,每月平均工資為 新臺幣(下同)3萬8,200元。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伊 下班返家途中,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南市安南 區○○路○段與○○路二段000巷路口處,與0000-00號自小客車 發生擦撞(下稱系爭事故),因而受有右側脛骨外髁移位閉 鎖性骨折(下稱系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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