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4-23

勞上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日期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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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逾如附表「 本院之判斷」欄編號1至3所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同欄編號1至3所 示金額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確定部分外)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各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本院之判斷」欄編號4至10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同欄編號4至10所示金額至被上訴人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上訴人其餘擴張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 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四項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各以附表「本院之判斷 」欄所示金額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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