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14

雇主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被勞工告 30.7 萬全勝,訴訟費 99.9% 由公司負擔

一句「資遣可以但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被法院強制開立 + 訴訟費 99.9% 自己扛。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 · 2025-05-1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本案判決
30.7 萬
勞動局裁罰
約 1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8 萬
公開揭露商譽
約 10 萬
招標影響
無形成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臺南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這份判決有個極不尋常的數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 999」。 千分之 999——意思是法院幾乎把全部訴訟成本判給雇主。這數字背後反映的,是法院對雇主處理方式之否定態度極為強烈。 案情: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沒有給付資遣費,也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可能主張「合意終止」「員工自請離職」,要求員工簽切結書以規避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資遣通報義務、避免員工去申請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每月投保薪資 60%)。 員工不買單,提起訴訟。法院攤開事實:實質上是雇主終止契約,無論依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雇主就有法定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進行資遣通報、並依勞基法第 19 條核發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06,784 元,自 114 年 2 月 20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 999。 這 30.7 萬只是金錢成本——更痛的是這份判決會被勞動部公開揭露、影響後續招標、影響企業形象。「省下」資遣費的最終代價,是律師費 + 訴訟費 + 商譽 + 強制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字不漏全部還回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規避資遣通報,員工告 30.7 萬全勝 + 訴訟費 99.9% 自負

  • 本案判決 306,784 元 + 年息 5% + 強制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訴訟費用千分之 999 由被告負擔,反映法院對雇主處理方式強烈否定
  • 勞動局裁罰 + 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影響後續招標、補助、稅務輔導案
  • 「自願離職切結書」在訴訟中被認定為意思表示瑕疵,反而擴大訴訟成本
勞資羅盤接手後

資遣 5 步驟 SOP 跑完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日同步核發,員工告也告不到

  • 建立「資遣標準作業流程」:終止理由判斷 → 預告期 → 資遣費 → 資遣通報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資遣生效日 10 日前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留下通報回執
  • 離職當日同時核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欄位含離職日與終止依據
  • 禁止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切結書」交換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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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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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30.7 萬

是勞動部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 + 影響後續招標、補助、稅務輔導案的長期成本。

不是「自願離職切結書」就過關

是法院會認定為意思表示瑕疵,反而擴大訴訟成本。

不是省下失業給付

是員工照樣可從勞保局領,雇主反而被勞動局裁罰 + 強制開證明。

不是訴訟費小錢

是千分之 999 訴訟費,幾乎全部由公司負擔,外加律師費與商譽損失。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貴公司是否建立「資遣 SOP」:終止理由判斷、預告期、資遣費計算、非自願離職證明?
  2. 2是否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資遣生效日 10 日前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
  3. 3離職當日是否同時核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4是否曾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切結書」交換資遣費?
  5. 5資遣費是否於離職當月起算 30 日內全額給付?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資遣通報回執與離職證明書?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讓員工離職,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資遣 SOP 跑一遍。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服務證明書)、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資遣通報)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306,784 元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認定雇主資遣處理有瑕疵。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給付 306,784 元自 114 年 2 月 20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並命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幾乎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 999)。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最具警示意義之處在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 999」——法院幾乎將全部訴訟成本判給雇主,反映法院對雇主處理方式之否定態度極為強烈。從主文觀察,雇主除了未給付資遣費 306,784 元外,更關鍵的是「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在實務上是中小企業最常見的雷區:雇主在資遣員工後,為了避免員工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每月投保薪資 60%)、或為了在勞檢時規避「資遣通報」義務,故意主張為勞工自請離職,或以「合意終止」名義要求員工簽切結書。但只要實質上是雇主終止契約(無論依勞基法第 11 條業務緊縮、不能勝任,或第 13 條但書),雇主就有法定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進行資遣通報、並依勞基法第 19 條核發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本案勞工同時主張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成立,顯示雇主在終止程序中既未給足資遣費,也試圖規避失業給付義務,是「實質敗訴 + 程序瑕疵」的雙重風險。

雇主該學到什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可以選擇要不要開的「人情」,而是依勞基法第 19 條(服務證明書)及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失業給付請領要件)的法定義務。雇主拒絕開立或開立不實,不僅會被勞工提起民事訴訟強制開立,更可能被勞動局裁罰、被勞工局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建議雇主把「資遣」當作標準化流程:第一步確認終止理由屬勞基法第 11 條哪一款 → 第二步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 第三步依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新制 1/2 月、舊制 1 月)→ 第四步依就服法第 33 條於離職 10 日前資遣通報 → 第五步離職日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任何一步漏掉,員工提告都會像本案一樣全勝。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標準作業流程」,從終止理由判斷、預告期、資遣費計算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由 HR 逐項打勾簽認。
  • 2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資遣生效日 10 日前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通報,留下通報回執。
  • 3離職當日同時核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欄位包含離職日、終止依據(如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
  • 4不要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切結書」交換資遣費,這在訴訟中常被認定為意思表示瑕疵,反而擴大訴訟成本。
  • 5資遣費依離職當月起算 30 日內全額給付(勞基法第 17 條),逾期將被加計年息 5% 法定遲延利息。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 SOP非自願離職證明核發流程資遣通報合規離職證明文件範本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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