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06

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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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38 條;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

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請求,法院僅判命雇主給付 24,934 元及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勞工負擔 99% 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雇主僅須給付勞工 24,934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22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99% 由勞工負擔,雇主僅 1% 範圍敗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整體上獲得有利判決,僅在小額項目上敗訴,反映出在離職結算時可能漏發特定款項。從判決結果與相關法條(民法第 71 條強制禁止、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第 92 條詐欺脅迫)可推論,勞工可能曾主張離職合意有瑕疵或被脅迫,但法院並未採信,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主請求被駁回。雇主仍須給付的 2.4 萬可能屬未結清的薪資、特休未休工資或勞退補提繳等小額項目。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在勞工提出離職或合意終止時,急著辦離職手續,卻忽略最後一期薪資、未休特休工資、當月勞退提繳的結算,這些小金額即便不引發解僱無效爭議,仍會單獨成為敗訴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若能舉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致,是雇主最安全的離職方式。本案勞工雖以民法第 88、92 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脅迫,但法院並未採信,足見只要雇主能呈現完整的協商過程、書面合意文件、雙方簽認紀錄,民法上的瑕疵主張很難翻盤。教訓是:合意終止仍需配合勞基法的離職結算義務——薪資結算到離職日、特休未休工資按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發、勞退提繳到位、非自願離職證明若有需要也應發給。這些「程序面」的小事,不會影響合意終止的效力,但會成為敗訴的零頭。給雇主的啟示是:合意終止文件中順便加一句「雙方已就薪資、特休、勞退等各項給付確認結清無誤」,可大幅降低後續零碎請求。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須以書面為之,載明終止日期、給付項目、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 2離職結算單明列: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勞退提繳、退職金,並請勞工簽認
  • 3特休未休工資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按比例折發,於離職當期一併給付
  • 4協商離職過程避免單獨面談無紀錄,盡量以 email、簽認文件留下協議軌跡
  • 5合意書中明列「雙方就所有勞動權益已結清無誤」之拋棄條款,並要求簽名
建議連動檢視合意終止文件範本離職結算項目檢核表特休工資結算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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