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87年10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展業善化通訊處 展業一課轄下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等工作,其間於 94年7月1日選用新制勞退休金制度,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為 6年9月即14個基數,112年10月5日以業務襄理職位申請退休 ,並於112年10月20日領得退休金新台幣(下同)75萬8590 元,嗣原告於112年11月29日回任被告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而原告申請退休時,被告係將原告退休前6個月即112年4 月至9月間,以基本薪、職務加給、晉等津貼、生活津貼計 算之固定工資,加計109年10月至112年9月退休前共39個工 作月之特支費,作為原告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然原告 每月工資另有給付特支費及競賽獎金(外務津貼),倘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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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