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家汶 陳慕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翅 原 告 吳啟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93年間於1111人力招募網站 徵才,見被告公司刊載「保障年薪14個月及親子假」之福利 吸引而前往應徵,原告陳家汶、陳慕哲、吳啟安分別於93年 4月6日、92年7月21日、93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後被 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1條第2款分別於113年 8月24日、113年8月17日、113年8月17日與原告陳家汶、陳 慕哲、吳啟安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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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