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28

飲料店「拆班計薪」規避加班費,員工告 22 萬全勝二審雇主一毛沒省到

一句「分早班晚班計薪比較單純」,可能被法院穿透形式認定為規避加班費,22 萬一次性補付。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單一員工判決
22 萬
同店員工跟進
約 60 萬
勞檢裁罰
約 3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HR 工時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 108 年 5 月到飲料店上班,每天實際工作時間長到不像話。公司很「聰明」:把同一個人的班拆成「早班」與「晚班」兩段,分別按正常工時計薪——表面上每段都在 8 小時內,但加總起來早已超過勞基法的單日 8 小時上限。差額?被吃進了「拆班計薪」這個會計魔術裡。 110 年 6 月 14 日,雇主在沒有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的情況下,逕行向員工為終止意思表示,連 6 月份的工資都沒給清。員工依法提告,主張加班費 131,683 元、6 月工資 12,600 元、未休特休工資 19,461 元、資遣費 59,219 元——合計 22 萬餘元。 一審勞工全勝,公司不服上訴。臺南地院簡易庭二審穿透「早晚班」的形式,以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的硬性規定為基準,認定延長工時部分應依第 24 條給付加班費(1.34 / 1.67 倍);終止部分則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判給資遣費。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 4,305 元由上訴人(雇主)負擔。所有想省的錢一毛沒省到,反而多賠了一審二審的訴訟成本與律師費——「拆班計薪」這個業界常用招式,在法院面前根本擋不住。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拆班計薪 + 無事由解僱,員工 22 萬全勝後勞檢進場全店追補

  • 單一員工加班費 + 工資 + 特休 + 資遣費合計 22 萬餘元,本案二審全敗
  • 同店、同連鎖品牌其他員工跟進求償,金額按人頭累積
  • 勞檢進場核對班表與打卡,依勞基法第 79 條裁罰 2-100 萬並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
  • 6 月份工資未結清就解僱,員工可選確認僱傭關係(補薪到復職日)或請求資遣費,雇主兩條路都輸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電子打卡按日計工時 + 加班費自動帶倍率,拆班計薪這套招式直接斷根

  • 導入電子打卡系統,以「日」為單位計算總工時,超過 8 小時自動啟動加班費 1.34 / 1.67 / 2 倍
  • 加班費計算公式上牆公告,店長每月覆核薪資單並雙簽
  • 終止勞動契約前由 HR 雙簽核第 11、12 條事由,無事由改走合意終止 + 資遣費
  • 未休特休年度終結自動折算工資,禁止「年底歸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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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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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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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店、同連鎖品牌的所有員工都可能跟進主張加班費差額。

不是 22 萬

是每位員工 5 年內加班費差額 + 特休 + 資遣費,乘上店數的累積金額。

不是一次性訴訟

是勞檢主動進場後,勞動部裁罰 2-100 萬 + 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

不是合法解僱

無第 11、12 條事由即終止,勞工可選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公司兩頭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貴公司是否有員工被同時排「早班 + 晚班」的拆班安排?
  2. 2加班費是否依勞基法第 24 條按 1.34 / 1.67 / 2 倍計算?
  3. 3出勤打卡系統是否以「日」為單位計算總工時,超過 8 小時即啟動加班費計算?
  4. 4終止勞動契約前是否有書面確認符合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事由?
  5. 5未休特別休假是否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第 38 條第 4 項折算工資?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3 個月每位員工的工時與加班費對照表?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班表合規體檢,別等員工告了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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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

飲料店員工請求加班費、未休特休工資與資遣費,二審維持一審雇主敗訴結論,駁回雇主上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二審駁回雇主上訴,維持一審命雇主給付加班費 131,683 元、6 月工資 12,600 元、未休特休工資 19,461 元、資遣費 59,219 元的結論,第二審訴訟費用 4,305 元由上訴人(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可見,雇主主要犯了三項錯誤:第一,延長工時卻分別按「早班、晚班」給付工資,規避加班費計算,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加給規定(平日 1.33 倍、1.66 倍,假日 2 倍以上);第二,6 月份工資未給付即終止契約;第三,於 110 年 6 月 14 日在無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的情況下,逕行向員工為終止意思表示,屬不合法的解僱,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得請求資遣費。飲料、餐飲、零售業常見的「拆班計薪」手法(將實際 12 小時工時拆成早晚班兩段以正常工時計薪)是勞檢與訴訟的高風險紅線,本案即為典型案例。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凸顯餐飲零售業最常見的三大地雷:拆班規避加班費、未結清工資即終止、無正當事由解僱。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超過部分依第 24 條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雇主以「分班別計薪」掩蓋實質為同一人連續工作的事實,勞檢與法院都會穿透形式認定為加班。資遣若無第 11 條(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等)或第 12 條(員工重大違紀)的法定事由,員工得選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雇主任一選擇都要付出代價。建議雇主建立完整的出勤打卡制度(含跨班段的連續工時計算),並以勞基法給付加班費;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盤點是否符合第 11、12 條事由,否則應以合意終止並給付資遣費較為安全。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系統,以「日」為單位計算總工時,超過 8 小時部分一律依勞基法第 24 條給付加班費,禁止拆班規避。
  • 2加班費計算公式上牆公告:平日前 2 小時 × 1.34、後 2 小時 × 1.67、假日 × 2 以上,並讓店長每月覆核薪資單。
  • 3每月薪資結算當月給付,不得拖延至次月或扣留作為「離職保證金」,違反者由區主管負責。
  • 4終止勞動契約前,由 HR 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12 條事由,並備妥書面證據;無事由則改以協議離職並給付資遣費。
  • 5未休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時,未休部分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算工資給付,不得結轉或主動歸零。
建議連動檢視餐飲零售業班表合規加班費計算稽核資遣事由審查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30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造間訂立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在上訴人開設之飲料店從事早 班及晚班工作。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延長被上訴人 之工作時間,卻分別按早班、晚班給付工資,致短少給付被 上訴人於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工資(下稱加班費)新臺幣( 下同)131,683元;且尚欠被上訴人110年6月之工資12,600 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元,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31,683元、1 10年6月之工資12,600元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 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 元。 ㈡上訴人於110年6月14日在被上訴人並無勞基法所定雇主得以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59,219元;如本院認為被上訴 人前揭請求為無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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