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徐朝鐘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孟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71年9月14日經台灣省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自96年5月31日起更名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水公司)聘用,並於台水公司北區工程處任職 ,負責自來水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嗣於79年4月16日 至被上訴人擔任約聘工程司。上訴人於108年間申請自願退 休,經台水公司以108年4月18日函(下稱108年4月18日函)核 定於108年6月29日退休,上訴人退休時擔任被上訴人第一課 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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