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7-10

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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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任職於上訴人彰化區營業處,擔任線路 裝修員,為上訴人僱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之勞工。吳明聰、林維卿、林文吉、蘇文聖、陳振明5人( 下稱吳明聰等5人)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另按月發 給領班加給;又邱威寬並兼任司機,按月領取兼任司機加給 ,領班加給與兼任司機加給(下合稱系爭加給)均符合勞務 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詎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伊等舊制年資 核發結清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致上訴人 領取舊制年資結清退休金短少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項、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 第1款、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 及年資結清協議書,求為命上訴人給付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 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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