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上訴人 林榮檳 彭進龍 羅登明 蘇培華 蔡水潭 鄭朝國 錢錫銘 黃金福 張國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分別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服務年 資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屬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之勞工。伊於受僱期間除原有職務外,均擔任領 班管理職責,上訴人並按月給付領班加給,此與伊提供領班 勞務具有對價關係,且已制度化而屬經常性給與,為工資之 一部,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伊先後於附表「退休日 期」欄所示之日退休,詎上訴人核發退休金時,未將領班加 給納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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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