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5-05-28

雇主小贏 2.2 萬差額卻揹 20% 訴訟費,「離職結算尾數漏算」典型案例

一句「2 萬塊小錢算了」,可能被員工一路打到二審,律師費+出庭工時遠超那筆尾數。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40 萬
本案補付
2.2 萬
訴訟費 20%
約 1 萬
律師費
約 1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0 萬
公開揭露商譽
約 5 萬
後續同類事件
約 7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臺中分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7 號——員工為了 2.2 萬,一路打到二審。 爭點: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後,給付總金額是否足夠?援引條文涵蓋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終止事由)、第 16 條(預告期間)及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計算)。 二審判決下來: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22,020 元,自 110 年 10 月 8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息;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減縮後)由被上訴人(雇主)負擔十分之二。 22,020 元——只是個小尾數,但結算當下沒算到,員工一路打到二審就改判了。常見的漏算項目: - 預告工資(不足預告期之工資,依第 16 條) - 特休未休工資(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 加班費補算(前幾個月該算 1.34 倍卻按本薪算) - 年終獎金按比例計算 本案雇主負擔 2/10 訴訟費——金額看似小,但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 + 雙方多次開庭,整體成本遠超 22,020 元。 這份判決提醒所有雇主:離職結算的「邊角項目」就是訴訟雷區。一個 2 萬元的尾數,公司付的不是 2 萬,是 2 萬 + 律師費 + 出庭時間 + 商譽損失。把「離職結算明細表」做到極致透明,比省那 2 萬有價值得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離職結算尾數漏算 2.2 萬,員工一路告到二審+雇主揹 20% 訴訟費

  • 本案二審改判補付 22,020 元 + 年息 5%,金額不大但訴訟成本放大
  • 訴訟費 20% 由雇主負擔 + 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遠超尾數
  • 判決書被勞工拿去申訴勞檢,公司列入「敗訴雇主」公開揭露
  • 結算明細表結構性問題沒修補,下一位離職員工照樣告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結算明細表逐項列示 + HR/會計雙覆核,連 2 萬塊尾數都不會漏

  • 製作「離職結算明細表」範本,欄位含本薪、加班費、特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健保、稅費
  • 未休特休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算工資,禁止「自己沒請完是你的事」帶過
  • 資遣未給足預告期者另給付預告工資(不足天數 × 日薪)
  • 離職撥款前由 HR 主管 + 會計雙覆核明細表,並保留至少 5 年備查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2.2 萬

是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 + 雙方多次開庭,整體成本遠超這筆尾數。

不是只算本薪

是預告工資 + 特休 + 加班費 + 年終比例都是常見漏算,每一項都會被個別訴請。

不是員工不會告

是 2 萬塊也有人為了「公平」打到二審,且常常勝訴。

不是訴訟費而已

是判決書被勞工拿去申訴勞檢,公司被列入「敗訴雇主」公開揭露。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貴公司是否有「離職結算明細表」範本,欄位含本薪、加班費、特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健保、稅費?
  2. 2未休特休是否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算工資?
  3. 3資遣未給足預告期者是否另給付預告工資(不足天數 × 日薪)?
  4. 4資遣費是否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滿一年發給 1/2 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5. 5離職撥款前是否由 HR 主管 + 會計雙覆核明細表?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 位離職員工的結算明細表?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離職結算 SOP 體檢,別讓 2 萬尾數變一場訴訟。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6 條(預告期間)、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計算)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與資遣費差額,二審就部分項目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22,020 元及法定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命被上訴人(雇主)再給付上訴人 22,020 元自 110 年 10 月 8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其餘上訴駁回,二審訴訟費用雇主負擔十分之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終止契約事由)、第 16 條(預告期間)及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計算),爭點圍繞在「終止契約後之給付差額」。22,020 元金額不大但仍二審改判,顯示原審計算有瑕疵且雇主未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補足。常見的雷區是:雇主以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後,僅給付「最後一個月薪資」就認為了結,忘了還有預告工資(不足預告期之工資、依第 16 條)、特休未休工資(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加班費補算、與年終獎金按比例計算等項目。本案差額落在 22,020 元,極可能正是這些「容易漏算」的尾數項目;勞工為這個金額一路打到二審並獲勝訴,雇主反而要負擔二審 20% 訴訟費用,整體成本遠高於 22,020 元。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小額勞動爭議的真正風險不在金額,而在「進入訴訟」這件事本身——一旦進入二審,雇主負擔的律師費、出庭時間、判決對外揭露的聲譽損失,都遠高於原本爭執金額。建議雇主在資遣或勞工離職時,將「離職結算明細表」做到極致透明:本薪、職務加給、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預告工資、資遣費(新制每年 1/2 月、舊制每年 1 月)、年終/績效獎金按比例、勞健保自付額、所得稅扣繳,逐項列出。雙方簽認後再撥款,並保留明細表至少 5 年。即使員工事後對某項計算有疑義,雇主也能在第一時間出示書面舉證;若雇主自己計算錯誤,主動補差額遠比被告划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製作「離職結算明細表」範本,欄位含本薪、加班費、特休未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健保、稅費,雙方簽認。
  • 2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特休應折算工資給付,不得以「自己沒請完是你的事」帶過。
  • 3依勞基法第 16 條,資遣未給足預告期者,應另給付預告工資(不足天數 × 日薪)。
  • 4資遣費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計算:新制每滿一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 5離職撥款前由 HR 主管 + 會計雙覆核明細表,並保留至少 5 年備查。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結算明細表特休未休折算預告工資計算資遣費試算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萬20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減縮後),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