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8-07

勞上易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日期
2024-08-0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7年10月、110年1 月至同年5月受僱被上訴人擔任美語教師,然被上訴人於000 年0月間逕以疫情為由,不再指派伊授課,並拒絕給付資遣 費新臺幣(下同)7501元,是兩造僱傭關係並未終止。且被 上訴人亦未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專戶,亦未替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有免支付雇主應 負擔保費之不當得利3萬9333元等情,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㈠確認兩造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萬683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補 繳2萬6350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簽立之契約為委任契約,上訴人係一年 一聘之終點教師,伊按上訴人之授課時數給付報酬,授課時 間由上訴人自由決定是否排課,兩造間無工作規則及懲處約 定,且欠缺人格、經濟、組織上之從屬性,並無勞動關係存 在,上訴人之請求為無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