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間經由訴外人即伊母親○○○介紹 ,為被上訴人勝裕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勝裕公司)設計電腦 各項表格,並收受報酬,其後因勝裕公司業務量大增,遂自 108年6月28日起受雇於勝裕公司,擔任勝裕公司業務,每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具體職務內容係依勝裕公 司原負責人○○○及○○○之指示,完成交辦工作,惟○○○以公司 虧損、經營不善為由,僅支付勞保補貼部分負擔,而延遲給 付薪資,詎○○○於109年9月22日因病陷入昏迷,由其子女○○○ 接手勝裕公司營運,並於110年5月31日宣布停業、資遣所有 員工,因勝裕公司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公司歇業、轉讓為由資遣伊,且於勞資爭議調解亦拒絕 給付,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38條 第4項、勞基法第16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勝裕公司給付薪資55萬2000元、特 休未休折算工資1萬5200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4000元、資遣 費為2萬3134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