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7-09

勞上易字第29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9
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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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丹霞銀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詮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金宸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 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非在第二審程序禁止之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 書第3款規定即明。查上訴人於原審已主張:被上訴人於民 國105年加入上訴人販售銀飾之經營合作模式時,即表示其 有債務問題,不參加勞工保險,改由上訴人按月補貼勞保費 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供被上訴人自行在其配偶公司 參加勞工保險等語(原審卷一第170、568頁),已寓有上訴 人未為被上訴人參加勞工保險,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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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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