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宋俊儀新臺幣91,573元、給付原告譚濟珧新臺 幣80,66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宋俊儀及譚濟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1,573元為原告宋俊 儀、及以新臺幣80,669元為原告譚濟珧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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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