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外場領 檯,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0,277元,約定工作地點 為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之屯京拉麵台中三井店(下稱 台中三井店)。詎上訴人於112年8月初通知被上訴人,欲將 台中三井店之全體員工,調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屯京拉 麵台中LaLaport店(下稱台中LaLaport店)任職(下稱系爭 調動)。惟系爭調動已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且被上訴人經 調動後,將受有通勤時間增加、通勤交通安全風險增高、家 庭生活開銷增大、上訴人自113年起不再提供租屋津貼等不 利益狀況,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通勤時間及成本增加等情,亦 未提供適當補償及必要協助,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0條之1規定。 ㈡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之107年5月起,即有短少提繳勞 工退休金之情事,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6條、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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