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5-09

不當管理變侵權行為,公司賠 96.9 萬連本帶利等同一個年薪

一句「我們公司就是要嚴格管」,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 184 條認定為侵權行為,賠近百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 · 2025-05-0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0 萬
判決金額
969,000
律師費
~35 萬
主管/HR 工時
~15 萬
裁罰與商譽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本案不是純粹的工資、加班費爭議——法院引用的法源是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換句話說,這是「公司對員工做了什麼侵害行為」或「契約中放了違反強制規定的條款」的訴訟。 常見的場景是:職場霸凌、不當管理、違法蒐集個資、洩漏隱私、以脅迫方式取得員工簽署文件、限制員工人身自由——或在勞動契約中加入「不得申請加班費」、「競業禁止無補償金」、「放棄資遣費」等無效條款,並據以行使。 114 年 5 月 9 日,臺中地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96 萬 9,000 元,自 113 年 12 月 7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32 萬 3,000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96.9 萬,相當於一個中階員工的年薪。法院認定損害與雇主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且損害程度具體可量化——這代表員工提出了具體證據:醫療診斷、心理評估、錄音、截圖。雇主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往往因「管理過程沒書面、行為缺見證」而舉證失利。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不當管理變侵權行為被告,公司賠 96.9 萬,加律師費與商譽損失等同一年人事預算

  • 判決金額 96.9 萬 + 自起訴翌日起年息 5% 利息
  • 可能再加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請求
  • 被認定無效的契約條款全部失效,連動加班費、競業禁止、保密條款
  • 個資法、性工法、職安法可能同步行政裁罰與刑事責任
勞資羅盤接手後

契約、管理、申訴三套 SOP 同時建起來,員工要主張侵權也舉不出證據

  • 每年由勞動法律師審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
  • 建立職場霸凌申訴機制,主管教育訓練每年至少一次(勞基法、性工法、職安法、個資法)
  • 調查、約談、處分時全程書面 + 在場見證,避免密室作業
  • 人事決定以書面公文發送,僅揭露法律必要範圍內事實,不公開貶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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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被管理過的所有員工都可能拿錄音、截圖跟進。

不是 96.9 萬

是同類侵權案件可能引發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請求。

不是契約條款

是「契約寫了但違反強制規定」的條款自始無效,全部會被翻案。

不是民事責任

是個資法、性工法、職安法可能同步啟動行政裁罰與刑事責任。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是否每年由法律師審視一次?
  2. 2公司是否建立職場霸凌與不當管理申訴機制?
  3. 3主管是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勞基法、性工法、職安法、個資法訓練?
  4. 4對員工進行調查、約談或處分時,是否全程留書面紀錄與在場見證?
  5. 5人事決定與處分是否以書面公文發送,僅揭露法律必要範圍內事實?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契約條款與管理 SOP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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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之效力)

法院在勞動事件損害賠償案件中,命被告給付 969,000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訴訟費用全數由被告負擔。

判決結果被告敗訴。法院命被告給付 969,000 元(自 113 年 12 月 7 日起加計年息 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得以提供擔保方式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引用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為主要法源,顯示判決基礎不在純粹的勞動契約給付,而是涉及違反強制規定或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對雇主而言,常見的地雷是:在勞動契約中加入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條款(例如約定不得申請加班費、競業禁止無補償金、放棄資遣費等),依民法第 71 條這類條款自始無效;或在勞動過程中對員工有侵權行為(如職場霸凌、不當管理、違法蒐集個資、洩漏隱私等),依民法第 184 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金額達 969,000 元,反映法院認定損害與雇主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且損害程度具體可量化。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關係不只受勞基法規範,民法的侵權行為與強行規定條款同樣具有約束力。雇主在設計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約款、保密協議時,必須先檢視條款是否違反勞基法或其他法律的強制規定,否則條款無效之外,還可能因據以行使而產生侵權責任。職場上常見的高風險行為包括:以管理為名的言語或行為霸凌、未經同意公開員工個人資訊、以脅迫方式取得簽署文件、限制員工人身自由等。一旦進入訴訟,民法第 184 條的損害賠償常以員工受害程度與雇主行為惡性綜合判斷,金額可從數萬到數百萬不等。建議雇主每年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視一次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由法務或勞動法律師審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逐條檢視是否違反強制規定。
  • 2建立職場霸凌與不當管理申訴機制,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並於工作規則明訂處理流程。
  • 3主管教育訓練每年至少一次,內容包含勞基法、性工法、職安法、個資法及侵權行為風險。
  • 4對員工進行調查、約談或處分時,全程留下書面紀錄與在場見證,避免單獨密室作業。
  • 5人事決定與處分以書面公文發送,僅揭露法律必要範圍內事實,避免公開貶損員工。
建議連動檢視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合法性審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制度主管管理風險訓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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