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5-23

23 年資深店長被指「舞弊」懲戒解僱,告確認僱傭關係挑戰雇主舉證

一句「他舞弊就直接開除」,可能讓 23 年資深員工告確認僱傭、復職 + 補發數百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號 · 2025-05-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400 萬
補發工資
~88–177 萬
律師費
~60 萬
HR/法務工時
~30 萬
商譽與觀感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90 年 8 月 1 日到職的鐘珮諼,在臺中港 Levi's 店面擔任區長,月薪 7 萬 3,880 元,任職近 23 年。她主張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形」。 113 年 5 月 15 日,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她主張:完全未獲說明之機會。 她委任陳頂新律師(複代理人陳相懿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 4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 勞基法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是雇主訴訟風險最高的條款。雇主必須通過三重檢驗:(一)行為事實證據完備(影像、單據、證人、自白書);(二)行為符合工作規則明列且屬「情節重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強調須客觀上難期繼續僱傭關係);(三)踐行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機會、調查報告、人評會決議、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除斥期間)。 23 年無違規紀錄的資深員工 + 未獲說明機會的主張,正是法院最易認定終止無效的情境。本案的價值,不在判決結果本身,而在提醒所有雇主:高年資員工的懲戒解僱前,必須由 HR、法務、外部律師三方 review,並寧可花 2–4 週完整調查,也不要急於終止。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23 年資深員工被「舞弊」懲戒解僱,若終止無效須回復僱傭 + 補發數百萬

  • 若法院認定終止無效,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訴訟期間全部工資
  • 7 萬 3,880 月薪 × 訴訟期間 12–24 個月 = 88–177 萬補發
  • 訴訟費用、律師費另計約 50–80 萬
  • 商譽損失與其他員工觀感影響長期累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懲戒解僱前跑完「工作規則 + 申辯程序 + 30 日 + 最後手段」四關卡,員工要告也站不住

  • 工作規則具體列舉「情節重大」態樣(舞弊、收賄、洩密、暴力),送主管機關核備
  • 懲戒前書面通知擬處分事由、3–5 日書面答辯、召開人評會、留會議紀錄
  • 嚴守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 30 日除斥期間
  • 高年資員工懲戒前由外部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準備完整舉證資料夾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區長

是所有用第 12 條懲戒解僱的員工都可能拿同樣主張翻案。

不是免給資遣費

是若終止無效,公司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停職期間全部工資。

不是個案處理

是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態樣不明確,公司每次懲戒都會被挑戰。

不是訴訟費用

是 7 萬 3,880 月薪 × 訴訟期間數月,補發金額快速累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工作規則是否具體列舉「情節重大」行為態樣(舞弊、收賄、洩密、暴力等)並送主管機關核備?
  2. 2懲戒解僱前是否設「員工申辯程序」:書面通知 + 3–5 日答辯 + 人評會?
  3. 3是否嚴守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 30 日除斥期間?
  4. 4是否審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警告、調職、減薪、降級是否更適合?
  5. 5高年資(10 年以上)員工懲戒解僱前,是否由外部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檢視懲戒解僱 SOP。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懲戒解僱事由與 30 日除斥期間)

任職近 23 年的店長級員工被雇主以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判決結果本案為一審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原告主張未獲說明機會,被告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工作規則「舞弊行為」終止;判決結果摘錄未完整顯示,本評析以制度面風險提示為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在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懲戒解僱,這是實務上雇主最常踩雷的條款。從原告主張未獲說明機會、任職近 23 年無違規紀錄等情節觀察,雇主在懲戒解僱程序上可能存在以下風險:一、未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列舉「舞弊行為」之定義與態樣,導致個案認定缺乏客觀標準;二、解僱前未給予員工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三、未踐行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四、未審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在情節未達重大、可透過調職、減薪等其他手段處理時即逕行解僱。年資 23 年的資深員工被懲戒解僱,法院實務上會更嚴格審查情節是否確實重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僅雇主免給資遣費,更代表勞工在勞保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再就業上都會受影響,因此法院審查標準遠較第 11 條資遣嚴格。雇主必須通過三重檢驗:一、行為事實證據完備(影像、單據、證人、自白書);二、行為符合工作規則明列且屬「情節重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強調須客觀上難期繼續僱傭關係);三、踐行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機會、調查報告、人評會決議、30 日除斥期間)。本案勞工任職近 23 年並主張未獲說明機會,正是法院最易認定終止無效的情境。建議雇主對任何擬以第 12 條終止的案件,必須由 HR、法務、外部律師三方 review,並寧可花 2-4 週完整調查,也不要急於終止。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工作規則須具體列舉「情節重大」之行為態樣(舞弊、收賄、洩密、暴力等),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公告周知。
  • 2懲戒解僱前必設「員工申辯程序」:書面通知擬處分事由、給予 3-5 日書面答辯、召開人評會、留下會議紀錄。
  • 3嚴守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 30 日除斥期間,自知悉違規之日起 30 日內為終止意思表示,逾期視為失權。
  • 4審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先評估是否能以警告、調職、減薪、降級處分替代,留下決策評估文件。
  • 5高年資(10 年以上)員工懲戒解僱前,由外部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並準備完整舉證資料夾。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態樣懲戒解僱正當程序人評會與申辯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鐘珮諼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訴訟代理人 翁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在臺中市梧 棲區之MITSUI OUTLET PARK台中港Levi's店面提供勞務並擔 任區長職務,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3,880元。任 職至今近23年,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形。詎被告於113年5月15日以伊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及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完全未給予伊說明之機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