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20

勞工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台中地院判公司賠 22 萬+勞退+開證明,反訴也駁回

一句「先勾自願離職規避資遣費」,沒有 PIP、調職紀錄、書面警告,可能被法院翻成資遣外加反訴敗倒貼律師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150 萬
資遣費補付
~22 萬
勞退補繳
~0.7 萬
失業給付支出
6-12 萬
反訴敗訴成本
20-5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台中地院判決三條主文一字一句都讓公司付出代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21,229 元及自民國 113 年 7 月 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 7,072 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 73% 由被告負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三項加總起來看,這是一份典型「想省資遣費反賠更多」的判決:第一,雇主必須給付 22 萬資遣費並加 5% 利息——這部分對應勞基法第 11、17 條,代表法院認定雇主主張的離職原因(可能是自願離職或第 12 條解僱)不被採信,事實上是應給資遣費的資遣事由。第二,必須補提繳勞退 7,072 元——意味著勞退一直少提。第三,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員工拿這份證明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6 個月+職訓津貼。 更糟的是反訴。雇主在這場仗裡還主動反告勞工(可能是請求違約金、訓練費返還、損害賠償),結果反訴也被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一場仗從頭到尾全輸——本訴敗、反訴敗、訴訟費用負擔 73%。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想省資遣費勾錯退保代碼、又提反訴舉證不足,本訴反訴雙敗

  • 資遣事由舉證不足,被法院翻成應給資遣費並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勞退長期低報補提繳,員工拿失業給付 6 個月+職訓津貼
  • 反訴舉證不足遭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 訴訟期間 14-18 個月,HR、法務、主管反覆出庭
勞資羅盤接手後

PIP 完整+資遣面談書面化+30 日內給付+退保代碼正確,資遣訴訟風險降至最低

  • 資遣前完成 PIP 至少 3 個月改善紀錄
  • 資遣面談製作書面紀錄含事由、預告期、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雙方簽名
  • 資遣費於終止後 30 日內給付
  • 勞保退保原因勾選「資遣」(代碼 2),同步協助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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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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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省一筆資遣費」

是賭錯就要補資遣費+勞退+非自願離職證明+反訴敗訴成本,總額是省的 3-5 倍。

不是退保代碼小事

是勾錯代碼會被認定為規避意圖,反成不利證據。

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

是員工拿了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6 個月+職訓津貼,公司形象與後續備查紀錄受影響。

不是反訴就能壓制

是反訴須有獨立請求權基礎、要舉證,舉證不足就連反訴訴訟費都倒貼。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資遣前是否完成「績效改善計畫書」並請勞工每月簽核、至少 3 個月改善紀錄?
  2. 2資遣面談是否製作書面紀錄含事由、預告期、資遣費金額、非自願離職證明並雙方簽名?
  3. 3資遣費是否於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給付?
  4. 4勞保退保原因是否勾選「資遣」(代碼 2)並同步協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5. 5雇主提起反訴前是否先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想省資遣費」就是補多 3-5 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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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7 條(資遣事由與資遣費)

勞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判雇主應給付 22 萬 1,229 元、補提繳勞退 7,072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反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資遣費約 22 萬元、補提繳勞退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反訴亦遭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錯誤可從判決主文反推:法院引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17 條判給資遣費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代表雇主主張的離職原因(可能是自願離職或第 12 條解僱)不被採信,被認定為應給資遣費的資遣事由。常見地雷有三:第一,雇主以「業務緊縮」、「不能勝任」資遣但未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如先調整職務、教育訓練、書面警告);第二,明明是資遣卻在勞保退保時勾選「自願離職」企圖規避資遣費與失業給付,反成不利證據;第三,雇主主動提反訴(如請求違約金、訓練費返還、損害賠償)卻舉證不足,反訴遭駁回還要負擔訴訟費用。本案三項都中,是典型「想省資遣費反賠更多」案型。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必須給資遣費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法定義務不可規避。雇主應認清: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必須有完整績效改善計畫(PIP)紀錄、調職紀錄、勞工拒絕改善的書面證據,才能成立。若無法舉證,法院多會推定為違法解僱或合法資遣。HR 應建立:資遣決定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確認事由與證據;資遣面談錄影或雙人在場並做成書面紀錄;資遣費依勞退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或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正確計算並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給付;勞保退保原因務必勾選「資遣」對應代碼。反訴部分提醒:勞工已先告,再提反訴須有獨立請求權基礎,不可只是情緒性反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資遣前完成「績效改善計畫書」並請勞工每月簽核,至少留存3個月改善紀錄
  • 2資遣面談製作書面紀錄含資遣事由、預告期、資遣費金額、非自願離職證明發放,雙方簽名
  • 3資遣費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勞基法第17條第2項),逾期加計法定利息
  • 4勞保退保原因勾選「資遣」(代碼2),同步協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 5雇主提起反訴前先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避免訴訟費用反擴大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事由舉證與最後手段性紀錄資遣費計算與30日給付期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發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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