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7-16

勞訴字第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日期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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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許榮典、馬世利、張安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4,88 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許榮典、馬世利、張安輝連帶負擔28%,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78,000元為被告許榮 典、馬世利、張安輝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許榮典、 馬世利、張安輝各以新臺幣834,8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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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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