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企銀)之興中分行(下稱 興中分行),擔任理財專員。原告於通過試用期後,自109 年11月1日起正式僱用,並開始定期考核。原告109年11月至 110年4月及110年5月至110年10月共2次定期考核結果均為合 格,時任興中分行經理陳富隆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財富管 理業務人員考核及退場機制注意事項」(即被證3,下稱系 爭考核及退場機制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規定,擬具111年2 月7日興中字第1118000448號函文,內容為:「本行理財專 員甲○○提前終止定期考核事宜(如說明),請貴部准予同意 。」(下稱系爭函文),並送達台灣企銀財富管理部經辦羅 招明。嗣被告乙○○於111年1月21日接任興中分行經理,將系 爭函文變更為自己名義後,於000年0月間再行送達台灣企銀 財富管理部,隨即於111年2月17日再度發文予財富管理部, 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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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