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5-23

資遣費 35.9 萬 + 勞退補提 1.5 萬,公司被翻舊帳付到一個年薪

一句「資遣費就用本薪算就好」,可能讓平均工資被法院重算後補付近 40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 · 2025-05-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判決金額
359,537
勞退補提
15,007
律師費
~25 萬
HR 工時與連動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被資遣後對結算金額不滿——資遣費以「本薪」計算、平均工資排除了加班費與津貼、勞退提繳基數長期低報。他把離職前 6 個月的薪資結構、加班紀錄、勞退提繳明細整理成附表,告上臺中地院。 法庭爭點橫跨: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民法第 95 條)、薪資扣抵與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給付遲延(民法第 229 條)、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計算、勞退條例第 14 條提繳基數。 114 年 5 月 23 日判決:雇主應給付 359,537 元,自 112 年 8 月 9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應提繳 15,007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29%、原告負擔 71%;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35.9 萬資遣費 + 1.5 萬勞退補提,差不多等於這位員工一個年薪的一半。更痛的是訴訟一打就是兩年,從 112 年 8 月起訴到 114 年 5 月判決——這段時間利息持續累積、HR 反覆出庭、平均工資計算被法院從頭核到尾。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資遣費用本薪算 + 勞退低報,員工告上法院補付 35.9 萬 + 補提 1.5 萬 + 2 年利息

  • 判決金額 35.9 萬 + 勞退補提 1.5 萬 + 自 112 年 8 月起年息 5%
  • 訴訟拖 2 年,利息持續累積、HR 反覆出庭
  • 工資定義重新認定後,加班費、特休、退休金基數連動上修
  • 同類員工資遣時可比照辦理,連鎖風險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當日跑完「平均工資 + 資遣費 + 勞退補提」三件套 SOP,員工要告也告不出爭點

  • 建立離職結算試算表: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計算 6 個月平均工資
  • 資遣費依新舊制分段計算(94/7/1 後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最高 6 個月)
  • 勞退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按全部工資 6% 足額提繳,每年同步調整分級
  • 離職當日完成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最後一期薪資全額匯款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35.9 萬

是同類員工資遣時都會被回頭重算平均工資。

不是這次資遣

是勞退提繳基數低報,5 年內每位員工都能要求補提。

不是律師費

是訴訟拖 2 年,利息每天在跑、HR 反覆出庭。

不是個案計算

是工資定義被重新認定後,加班費、特休工資基數連動上修。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資遣費計算是否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取近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
  2. 2平均工資是否納入加班費、津貼、固定獎金等經常性給付?
  3. 3勞退提繳是否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按全部工資 6% 提繳?
  4. 4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以書面為之,載明終止依據、預告期、資遣費明細?
  5. 5離職當日是否完成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最後一期薪資全額給付?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平均工資與勞退基數重整。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7 條(資遣費)、勞退條例第 14 條(6% 提繳)、民法第 229 條(遲延責任)

勞工請求資遣費與相關工資項目,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359,537 元並補提勞退專戶 15,007 元,其餘請求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359,537 元(自 112 年 8 月 9 日起加計年息 5%),並補提繳 15,007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29%、原告負擔 71%。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被判賠近 36 萬元並補提勞退專戶 1.5 萬元,反映出兩個典型問題:一是工資與資遣費結算不足,二是勞退提繳基數低估。判決同時引用民法第 95 條(意思表示生效)、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9 條(遲延責任),顯示雇主可能在勞動契約終止意思表示、薪資扣抵、給付遲延上有瑕疵。常見地雷包括: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時點認定不清(口頭通知 vs 書面通知日期不一)、最後一期工資與資遣費混算、未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按全部工資 6% 足額提繳,導致退休金個人專戶長期短少。被法院認定須補提繳 15,007 元,意味著雇主提繳基數低於實際工資,可能溯及數年之差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費訴訟敗訴的關鍵,不僅是「該不該資遣」,更在「資遣費如何計算」。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資遣費以平均工資為基準,而平均工資依第 2 條第 4 款係「最近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日數所得之金額」,且工資定義廣於本薪。本案的啟示是:雇主在計算資遣費時,常以「本薪 × 服務年資 × 1/2」為公式,忽略加班費、津貼、固定獎金應併入平均工資;同時勞退提繳基數也未依分級表即時調整。一旦勞工提起訴訟,法院會回溯計算正確平均工資與正確提繳基數,差額補發加上利息,金額可觀。建議雇主將「工資項目分類」與「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標準化,並每年盤點一次勞退提繳基數。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離職結算試算表」: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計算近 6 個月平均工資,逐項列示工資項目並由 HR 主管覆核。
  • 2依勞基法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94/7/1 後年資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 3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一律以書面為之,載明終止依據、終止日、預告期、資遣費計算明細,並由員工簽收。
  • 4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按全部工資 6% 提繳,每年隨工資調整同步調整月提繳工資分級。
  • 5離職當日完成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工資、最後一期薪資全額給付,避免依民法第 229 條負遲延利息。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機制勞退提繳基數盤點離職結算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5,0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5萬9, 537元、新臺幣1萬5,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