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李裕彰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9年7月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日班代班管理人員 ,約定日薪為1,200元,管理人員工作時間分為日班及夜班 ,日班為上午7時至晚上7時,夜班為晚上7時至上午7時,均 為12小時,惟被告未依法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嗣於000年0月間,因被告遭主管機關裁 罰,始於110年7月17日起為原告加保勞工保險,並回溯自10 9年7月起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被告為規避勞動檢查,於 110年7月19日要求原告列印各管理人員之勞務委外承攬合約 書(下稱承攬合約書),並要求原告簽立,原告受被告指揮 監督,上下班均須簽到,亦須填寫工作日誌,兩造間具有從 屬性,屬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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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