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20

員工告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台中地院判公司每月補 5.2 萬到復職、再補 94 萬+勞退 5.5 萬

一句「他不適任就終止契約」,沒有 PIP、書面警告、調職評估,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解僱要復職外加按月補 5.2 萬到判決確定。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按月補薪
200-250 萬
一次性補發
~94 萬
勞退補提繳
~5.5 萬
法定利息
~30 萬
律師費+HR
~7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是一份重得驚人的判決。台中地院的主文一條條讀下來:「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10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 52,00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942,763 元,及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新臺幣 55,364 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應自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180 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89% 由被告負擔。 判決從 111 年 6 月起算到原告復職日為止——這份判決下來時已經是 114 年 6 月,三年的時間,光是按月補發的 5.2 萬就已經滾到接近 200 萬,再加上一次性補發的 94 萬、勞退補提繳 5.5 萬加上未來每月 3,180 元,雇主一次承擔的成本超過 300 萬。 這就是「違法解僱」的真正代價:不是「賠資遣費」,是「無限期薪資 + 勞退補提繳 + 訴訟期間繼續給薪」。雇主只要在解僱當下沒做完事前評估、沒留下 PIP 與調職紀錄、沒書面送達解僱通知,法院認定違法解僱,剩下的就是雪球滾雪球——拖越久、賠越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沒做完事前評估與書面紀錄,下一場違法解僱按月補薪到復職 300 萬起跳

  • 違法解僱依民法第 487 條按月補發工資至判決確定或復職,3 年累計超過 200 萬
  • 勞退補提繳、補發特休、補發年終,一次性算回,5% 法定利息累加
  • 訴訟期間 14-30 個月,HR、法務、主管反覆出庭,正常營運被切斷
  • 勞動部備查違法解僱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數年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 30 天檢核+PIP+外部律師審查+勞調期評估」四道關,違法解僱根本走不出公司

  • 建立解僱前 30 天檢核表,HR、法務、主管會簽
  • PIP 標準範本、改善計畫、面談紀錄 1-3 個月留存
  • 高風險解僱(資深、工會、孕產、職災)一律送外部律師審查
  • 勞動事件法 30 日勞調期內主動評估和解,避免拖到判決後雪球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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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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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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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賠資遣費」

是按月補發工資到判決確定或復職,3 年累計超過 200 萬,雪球越滾越大。

不是工資一項

是工資 + 勞退補提繳 + 補發特休 + 5% 利息,雇主一次承擔超過 300 萬。

不是這個員工

是同部門被資遣的同事看到判決會跟進提告,整個 HR 流程要重新審查。

不是當下解僱決定

是法院會回頭檢視解僱前 1-3 個月的 PIP、面談、調職評估紀錄。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解僱前 30 天檢核表」並由 HR、法務、主管會簽?
  2. 2所有解僱是否以「解僱通知書」書面送達並載明法條、事實、生效日?
  3. 3「不能勝任工作」案件是否事前留下 1-3 個月 PIP、改善計畫、簽收文件?
  4. 4高風險解僱(資深、工會、孕產期、職災後)是否一律送外部律師審查?
  5. 5勞動事件法 30 日勞動調解期內是否有評估和解機制?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違法解僱你就要按月補 5 萬到判決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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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12 條(解僱事由);民法第 487 條(受領遲延期間之工資請求)

員工主張遭違法終止契約,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決雇主自 111 年 6 月起按月給付 52,000 元工資至復職日,另補發 942,763 元及補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重大敗訴,僱傭關係確認存在、必須持續按月給薪至復職、補發逾 94 萬元工資並補提繳逾 5.5 萬元勞退;負擔 89% 訴訟費。

雇主犯了什麼錯

這是「違法解僱」的典型重大案件,雇主一旦敗訴,代價是極高的:除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外,從解僱日到判決確定(或實際復職)期間,雇主仍須按月給付工資且補提繳勞退,金額會隨時間滾雪球。本案雇主可能的錯誤包括:第一,以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解僱,但未能證明確實符合各款條件(例如「不能勝任工作」未先給予改善機會、「業務性質變更」沒有資遣協商替代方案、「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沒有書面警告與相當性審查);第二,解僱沒有踐行「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近年高度重視解僱前是否曾調整職務、教育訓練、申誡警告;第三,解僱程序中沒有書面說明、沒有員工書面回應紀錄,導致法院無從認定雇主已善盡程序。一旦雇主被認定違法解僱,依民法第 487 條,雇主仍負給付工資義務。

雇主該學到什麼

違法解僱的成本不是「資遣費」,而是「無限期薪資 + 補提繳 + 訴訟期間繼續給薪」。本案最值得記住的觀念是:解僱是雇主能對員工做的最強烈處分,法院因此採取嚴格審查。從本案可以學到三件事:第一,所有解僱理由必須事前準備完整書面證據(出勤紀錄、改善通知、考核紀錄、警告書),不是事後補;第二,「最後手段性原則」是法院核心檢驗點,雇主必須證明解僱前已嘗試調整、訓練、警告等較輕手段;第三,解僱通知必須以書面、明確援引法條與事實,並送達員工,避免事後爭議「何時通知、是否合法」。處理高風險解僱前,先做一次「30 天解僱檢核」遠比事後打官司便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解僱前 30 天檢核表」: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12 條某款?是否已踐行最後手段性?是否已書面警告?
  • 2所有解僱以「解僱通知書」書面送達,載明法條、事實、生效日,並請員工簽收或以雙掛號寄送。
  • 3針對「不能勝任工作」案件,事前留下至少 1–3 個月績效輔導紀錄、改善計畫與簽收文件。
  • 4高風險解僱(資深員工、工會幹部、孕產期、職災後)一律送外部律師事前審查,不要由人資自行判斷。
  • 5若已發解僱但事後評估風險高,於勞動事件法的 30 日勞動調解期內主動和解,避免拖到判決後支付數月工資。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與最後手段性審查績效輔導與改善紀錄制度高風險解僱外部審查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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