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67,89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3, 792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負擔百 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如以新臺幣481,6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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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