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士林地院判雇主敗訴並負擔全部訴訟費,差額爭議全靠出勤紀錄

一句「加班費我們都按時數給了」,沒有完整出勤紀錄與薪資單拆分,可能被法院認定 5 年加班費全部短付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00 萬
差額補付
30-60 萬
法定利息(5%)
5-10 萬
律師費估算
~20 萬
同部門連鎖
~80 萬
勞檢罰鍰
2-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勞工把公司告上士林地院,要的是工資、加班費等多項費用差額。判決主文很短:「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短短幾行說了三件事:第一,雇主要付錢,金額按附表,意味著爭點不只一項;第二,每一項要從各自的利息起算日加 5% 法定利息——這是勞動事件法時代的標準操作,雇主拖越久、利息累得越多;第三,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代表雇主在主要爭點上是敗訴方。 背後的劇本通常是這樣:勞工提出打卡紀錄、薪資單、LINE 對話,主張公司加班費少算、特休沒結清、薪資基數漏算經常性給與。雇主拿不出完整出勤紀錄反駁——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舉證責任倒置那一刻,這場仗就基本定案了。一張附表,把幾年累積的短付金額一次性算回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出勤紀錄不全、薪資結構不透明,加班費差額 5 年一次補付外加 5% 利息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出勤紀錄為勞工實際工時,公司沒紀錄就直接認列勞工主張
  • 單一案件差額常見落在 20-60 萬,連同前 5 年追溯加計法定利息,金額再放大 15-25%
  • 同部門打卡相似的員工跟進提告,總成本 3-5 倍放大
  • 勞檢一旦同步介入,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可罰 2-100 萬,並列違規事業單位公開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出勤紀錄、薪資單拆分、加班申請三道流程做完,差額爭議在試算階段就解決

  • 出勤紀錄電子化保存 5 年,員工每月電子簽核
  • 薪資單明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式、納入項目清單
  • 加班全部事前申請、主管書面核准、與打卡勾稽
  • 每年由顧問抽查 5-10 位員工試算結果,差額立即補正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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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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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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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部門打卡資料相同的同事,看到判決會以同樣公式倒推請求 5 年加班費。

不是「加班費差額」

是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有沒有納入基數,全部要重新試算過去 5 年。

不是出勤紀錄一個欄位

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一倒置舉證責任,公司沒紀錄就推定勞工主張為真。

不是訴訟費小事

是利息按起算日 5% 累計,拖越久越貴,再加上律師費與 HR 出庭時間。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保存所有員工 5 年內出勤紀錄到「分鐘」並可立即調閱?
  2. 2員工每月是否書面或電子簽核當月出勤紀錄?
  3. 3薪資單是否明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數計算式與納入項目?
  4. 4加班是否一律事前申請、主管書面核准並與打卡勾稽?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任一月份的加班費計算式並逐項解釋?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加班費訴訟你就是要補 5 年差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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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相關費用,法院判決雇主應按附表金額給付並加計法定利息,原告部分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被告(雇主)給付附表金額並自利息起算日按年息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主文觀察,本案涉及工資、加班費、薪資結構相關爭議,且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顯示雇主在工資給付上有實質短少。常見原因有幾類:第一,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的倍率(平日加班 1.34 倍與 1.67 倍、休息日 1.34 倍與 1.67 倍)正確計算;第二,將底薪以外的固定津貼(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排除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外,導致加班費基數偏低;第三,未依出勤紀錄忠實計算加班時數,僅以「主管口頭核准」為依據;第四,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依規定加倍給付。法院只要勞工提出出勤紀錄與薪資單比對,雇主舉證責任會極為沉重。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與加班費案件,雇主的核心防線就是「出勤紀錄」與「薪資結構透明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若無法提出完整出勤紀錄,法院得推定勞工主張之加班時數為真,這是非常關鍵的舉證倒置。建議公司立刻檢查三件事:一是出勤紀錄是否確實到分鐘,並由員工每月簽收一次;二是薪資結構是否能在薪資單上清楚列示「本薪、加班費、各項津貼、其他」,加班費計算式可被員工檢驗;三是工時上限、休息日加班、例假出勤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36 條、第 40 條規定。本案雇主部分敗訴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意味著爭點在事實面而非法律面——這通常是「制度沒做對」而非「政策有歧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出勤紀錄保存至少 5 年,且每月由員工書面或電子簽核確認
  • 2薪資單明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數計算式,包含哪些項目納入、哪些排除
  • 3加班需事前申請、主管書面核准,並與打卡紀錄勾稽
  • 4每年至少一次以稽核方式抽查 5–10 位員工薪資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24 條、第 39 條給付標準
  • 5建置加班費試算工具或委由薪資系統廠商設定,避免人工計算錯誤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完整性加班費基數定義薪資單揭露程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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