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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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相關費用,法院判決雇主應按附表金額給付並加計法定利息,原告部分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被告(雇主)給付附表金額並自利息起算日按年息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主文觀察,本案涉及工資、加班費、薪資結構相關爭議,且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顯示雇主在工資給付上有實質短少。常見原因有幾類:第一,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的倍率(平日加班 1.34 倍與 1.67 倍、休息日 1.34 倍與 1.67 倍)正確計算;第二,將底薪以外的固定津貼(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排除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外,導致加班費基數偏低;第三,未依出勤紀錄忠實計算加班時數,僅以「主管口頭核准」為依據;第四,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依規定加倍給付。法院只要勞工提出出勤紀錄與薪資單比對,雇主舉證責任會極為沉重。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與加班費案件,雇主的核心防線就是「出勤紀錄」與「薪資結構透明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若無法提出完整出勤紀錄,法院得推定勞工主張之加班時數為真,這是非常關鍵的舉證倒置。建議公司立刻檢查三件事:一是出勤紀錄是否確實到分鐘,並由員工每月簽收一次;二是薪資結構是否能在薪資單上清楚列示「本薪、加班費、各項津貼、其他」,加班費計算式可被員工檢驗;三是工時上限、休息日加班、例假出勤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36 條、第 40 條規定。本案雇主部分敗訴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意味著爭點在事實面而非法律面——這通常是「制度沒做對」而非「政策有歧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出勤紀錄保存至少 5 年,且每月由員工書面或電子簽核確認
  • 2薪資單明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數計算式,包含哪些項目納入、哪些排除
  • 3加班需事前申請、主管書面核准,並與打卡紀錄勾稽
  • 4每年至少一次以稽核方式抽查 5–10 位員工薪資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24 條、第 39 條給付標準
  • 5建置加班費試算工具或委由薪資系統廠商設定,避免人工計算錯誤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完整性加班費基數定義薪資單揭露程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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