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6

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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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48 條,勞基法第 19 條

士林地院判決雇主與相關人連帶賠償勞工 23.6 萬元及法定利息,被認定有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36,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 3,8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2,5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與相關人被判連帶賠償,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48 條(權利濫用),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處理勞工權益時有不當行為,例如:在解僱、扣薪、扣留證件、惡意通知客戶或同業等行為上,造成勞工人格權、名譽權或財產上的損害。實務上雇主最常踩到第 184 條侵權的雷區是:1)解僱當下做了「附帶懲罰性」行為(如公開貶損、拒絕開立離職證明、向同業放話);2)扣留勞工的勞保資料、薪資、獎金,超出法定扣抵範圍;3)以雇主優勢地位行使權利時違反誠信原則(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即便終止勞動契約本身合法,附帶行為若有侵權,仍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與離職處理的「動作美學」直接影響法律風險。教訓是:法律給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力,但沒給雇主「順便整一下勞工」的權力。本案雇主被連帶賠償,多半是離職處理過程中有溢出合法範圍的行為。建議雇主在處理離職時遵守三原則:1)就事論事,不對勞工做人身評價;2)依法給付不扣留,包含薪資、獎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3)非自願離職證明應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任何在勞工離職後對外(如同業、客戶、社群媒體)的不當言論,都可能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一旦走到法院,連帶賠償通常包含精神慰撫金,金額不容易壓低。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離職處理流程文件化,HR 與主管不對勞工做人格、能力的負面公開評價
  • 2離職給付(薪資、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逐項計算並一次給付,不留尾款
  • 3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附帶條件
  • 4對外(客戶、同業)不主動提及離職原因,避免構成名譽侵權
  • 5若有扣款(如預支款、損害賠償)須有書面依據與勞工同意,避免被認定權利濫用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處理 SOP對外溝通與名譽風險扣款合法性檢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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