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6

離職多嘴一句,被判民法第 184 條侵權+連帶賠償 23.6 萬

一句「順便讓他在業界混不下去」,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 184 條侵權,老闆個人連帶賠。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60 萬
判決金額
236,000
律師費
~15 萬
HR 工時
~5 萬
商譽連鎖風險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離職勞工告上士林地方法院,指雇主與相關人在離職前後做出超出合法範圍的舉動——可能是公開貶損、扣留證件或薪資、對同業或客戶放話、拒絕開立離職證明,造成名譽、財產或人格權上的損害。 法院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48 條(權利濫用與誠信原則)審查,認定相關行為已超出雇主合法行使權利的界線。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36,000 元,自 113 年 8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3,8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2,500 元,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換句話說,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這件事本身可能合法,但「順便做了什麼」才是真正的災難——對外講一句不該講的話、扣一筆不該扣的錢、留一張不該留的證件,都可能變成民法第 184 條侵權的構成要件,且連負責人個人都要連帶賠償,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穿透。23.6 萬看起來不多,但加上連帶責任、利息、訴訟與律師費、商譽損失,整體成本不容輕忽。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合法、附帶話術違法,雇主+負責人連帶賠 23.6 萬只是起點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第 188 條雇主連帶責任,負責人個人都要賠
  • 對外講話、扣證件、扣薪資的舉動都可能成為侵權證據
  • 精神慰撫金、商譽損失、利息與律師費,整體成本是判決金額 2–3 倍
  • 同類員工若見「告了會贏」,連鎖訴訟風險直接拉升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處理 SOP 文件化 + 主管話術培訓,順手一句話不會變成 23 萬

  • 建立離職處理 SOP:書面通知、結算清單、證明書、對外溝通範本
  • 主管離職面談話術培訓,避免「以後在業界別想混」這類話術
  • 所有扣款項目須有員工事前書面同意,扣留證件一律禁止
  • 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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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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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解僱本身違法

是離職過程「順便講的話、扣的錢」變成民法第 184 條侵權證據。

不是公司負責就好

是負責人個人連帶賠償,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被穿透。

不是 23.6 萬

是精神慰撫金、商譽損失、利息、訴訟費加起來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離職員工

是同樣對外講話的習慣若用在其他離職員工身上,會被一次翻舊帳。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離職處理是否有書面 SOP,避免主管個人發揮?
  2. 2離職給付是否一次結清,沒有留任何尾款?
  3. 3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不附帶條件?
  4. 4對外(客戶、同業、社群)是否完全不提離職原因?
  5. 5所有扣款項目是否有員工事前書面同意?

任一題答不確定,主管一句口頭話就可能變成民法第 184 條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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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48 條,勞基法第 19 條

士林地院判決雇主與相關人連帶賠償勞工 23.6 萬元及法定利息,被認定有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36,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 3,8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2,5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與相關人被判連帶賠償,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48 條(權利濫用),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處理勞工權益時有不當行為,例如:在解僱、扣薪、扣留證件、惡意通知客戶或同業等行為上,造成勞工人格權、名譽權或財產上的損害。實務上雇主最常踩到第 184 條侵權的雷區是:1)解僱當下做了「附帶懲罰性」行為(如公開貶損、拒絕開立離職證明、向同業放話);2)扣留勞工的勞保資料、薪資、獎金,超出法定扣抵範圍;3)以雇主優勢地位行使權利時違反誠信原則(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即便終止勞動契約本身合法,附帶行為若有侵權,仍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與離職處理的「動作美學」直接影響法律風險。教訓是:法律給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力,但沒給雇主「順便整一下勞工」的權力。本案雇主被連帶賠償,多半是離職處理過程中有溢出合法範圍的行為。建議雇主在處理離職時遵守三原則:1)就事論事,不對勞工做人身評價;2)依法給付不扣留,包含薪資、獎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3)非自願離職證明應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任何在勞工離職後對外(如同業、客戶、社群媒體)的不當言論,都可能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一旦走到法院,連帶賠償通常包含精神慰撫金,金額不容易壓低。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離職處理流程文件化,HR 與主管不對勞工做人格、能力的負面公開評價
  • 2離職給付(薪資、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逐項計算並一次給付,不留尾款
  • 3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附帶條件
  • 4對外(客戶、同業)不主動提及離職原因,避免構成名譽侵權
  • 5若有扣款(如預支款、損害賠償)須有書面依據與勞工同意,避免被認定權利濫用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處理 SOP對外溝通與名譽風險扣款合法性檢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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