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27

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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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勞工終止權)、第 24 條(加班費)、第 32 條(延長工時)、第 36、37 條(例假與國定假日)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加班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662,835 元並開立離職證明。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給付 662,835 元(含 57,382 元自 113 年 5 月 17 日起、605,453 元自 113 年 6 月 8 日起加計年息 5%),並命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4%。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10、14、24、32、36、37 條)顯示多重違法事項並存:第 24 條加班費未足額給付、第 32 條延長工時超過上限、第 36 條例假與第 37 條國定假日未依法給薪或補假。一旦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雇主即須給付資遣費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使勞工取得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資格。雇主常見的錯誤在於:以「責任制」、「業務性質特殊」為由不發加班費,但未經勞動部公告為勞基法第 84-1 條工作者;或將例假、國定假日加班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而未取得勞工同意;或工時紀錄不完整,導致一旦勞工提出 LINE、打卡截圖等證據,雇主無法反證實際工時。本案高達 60 萬元的加班費差額與資遣費,往往是 2-5 年累積結果。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4 條被稱為「勞工版的懲戒解僱」,是雇主最不願意面對的終止事由:勞工不僅可拿到資遣費,還可取得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本案 66 萬元判決揭示:加班費爭議的最大成本不在「補發本金」,而在「附帶損失」——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退補提繳、勞動檢查連動罰鍰。教訓有三:第一,工時紀錄(出勤卡、刷卡、GPS)必須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保存 5 年;第二,加班費計算(平日 1.34 倍、1.67 倍;休息日 1.34/1.67 倍;例假日 2 倍)不得以補休完全取代,且補休須經勞工同意(勞基法第 32-1 條);第三,發現工時違法時應立即補正並主動補發,避免累積到員工提告才一次性爆發。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保存 5 年,並依第 38 條第 6 項書面化送員工確認。
  • 2加班費以勞基法第 24 條費率計算(平日 4/3、5/3;休息日 4/3、5/3、8/3;例假日加倍),每月與薪資同時發放。
  • 3若採補休制度,須依勞基法第 32-1 條經勞工同意,補休期限與屆期未休之加班費計算須書面明定。
  • 4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 37 條給薪;若需出勤須加倍工資並徵得勞工同意。
  • 5每季由 HR 與會計核對加班費總額與工時紀錄,發現短少立即補發並回溯 5 年自我檢視。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稽核出勤紀錄保存制度補休與加班費轉換政策責任制適用範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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