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信鋒新臺幣687,618元,及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葉璟宏新臺幣144,715元,及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明軒新臺幣80,38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8,116元至原告吳信鋒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045元至原告葉璟宏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914元至原告蔡明軒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4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六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68 7,618元及新臺幣58,116元為原告吳信鋒預供擔保,第一項 及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如分別以新臺幣144,715元及新臺 幣13,045元為原告葉璟宏預供擔保,第二項及第五項得免為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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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