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5-04-30

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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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含證人即當事人日旅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僱傭關係,經被告以後開情詞否認, 然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影響原告是否可依僱傭契約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地位,原告私法上地位自有受 侵害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如本判決附件所示之文件(下稱A文件),因為 被告並未將A文件交給原告,也未與原告協商,所以原告否 認其形式上之真正,退步言之,即令形式為真,亦因原告係 基於他方急迫壓力,且查原告復無不能勝任工作之事由,故 而不生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更況雇主不得於訴訟 程序進行中,任意增列或羅織解雇事由,倘若被告認為原告 對所擔任之廚師工作為不能勝任,那麼被告也沒有對原告進 行過輔導,於欠缺解僱最後手段性之情形下,自不能引用勞 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為解雇等語,爰聲明: 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②被告應自民國113年6月1日 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4,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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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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