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108年間(下稱系爭二年期間)有在原告公 司任職,原告並有給付被告薪資。詎被告於111年間,却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聲稱其於系爭二年期間 並未在原告公司任職云云,則其原先申報107年度在原告公 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632,299元、108年度在原告公 司之薪資所得57,600元,合計689,899元(計算式:632,299 元+57,600元=689,899元,下稱系爭款項)並非其所得,其 乃係誤領原告之薪資,則被告受領系爭款項,自對原告構成 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雖辯稱其於系爭二年期間,係任職於訴外人台灣車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車用公司),系爭款項乃係台灣 車用公司支付其該期間任職之薪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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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