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5-05-29

光復眼鏡銷售員告資遣費,新竹地院二審維持原判,雇主守住底薪 + 抽成結構

一句「抽成是恩惠性給與不算工資」,可能在資遣費試算時被法院認定為工資,差額爆增。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SCDV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300 萬(依員工人數)
全員平均工資重算
依員工數累計
勞退補提繳
~50–10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HR / 會計工時
約 10 萬
同期跟進
~50 萬起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亟光光復眼鏡有限公司的兩名眼鏡銷售人員——呂佳倫(自 102 年 4 月 3 日起任職,後升任新竹區區長,自 111 年 7 月起月薪調整為底薪 55,000 元 + 業績抽成)、王思遠(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任職,新竹大遠百專櫃銷售人員,底薪 34,000 元 + 業績抽成)——對前雇主提起資遣費等請求訴訟。 一審竹北簡易庭於 113 年 4 月 19 日判決後,兩人不服上訴。新竹地院二審於 114 年 4 月 23 日言詞辯論終結,5 月 29 日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勞工)負擔。 雇主能讓法院維持原判決,背後應是:1)銷售人員薪資結構(底薪 + 業績抽成)在聘僱時書面化,計算公式明確;2)平均工資計算把抽成正確計入;3)離職事由有書面依據(自請離職書、合意終止協議書)。 本案啟示:銷售類職務最大的爭議點不是「該不該付資遣費」,而是「平均工資怎麼算」。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工資」採實質認定,業績抽成原則上屬工資,雇主必須在制度面就把薪資結構文件化。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銷售人員薪資結構文件不齊,業績抽成被認定工資,平均工資與資遣費全部重算

  • 業績抽成一旦定性為工資,平均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全部要重新計算
  • 全公司銷售人員的資遣費試算邏輯一致,連鎖跟進
  • 勞退提繳若以底薪申報短少,5 年內全員追補
  • 訴訟雖小但累積律師費、HR 工時不容忽視
  • 同期離職員工跟進主張,金額累加
勞資羅盤接手後

銷售薪資結構書面化+抽成逐月對帳+勞退按全月工資申報,本案的勝訴成為常態

  • 銷售人員薪資結構於聘僱時書面化,明列底薪、抽成計算公式、發放時點
  • 業績抽成依實際發放紀錄逐月對帳,計算平均工資時近 6 個月抽成計入
  • 勞退提繳依含抽成的全月工資申報,避免短少
  • 合意終止或自請離職須有勞工親簽書面,明列終止事由與生效日
  • 離職時一次性結算抽成尾款、資遣費、勞退結餘並由勞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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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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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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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抽成名稱

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採實質認定,工作所得對價就是工資。

不是這兩位銷售員

是全公司銷售人員的資遣費試算邏輯一致,連鎖跟進。

不是勝訴就放心

是若薪資結構文件不齊,下一案就會反過來輸。

不是訴訟費勞工負擔

是雇主仍付兩審律師費、HR 出庭工時。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銷售人員薪資結構是否於聘僱時書面化並列明底薪、抽成計算公式、發放時點?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6 個月抽成發放紀錄與對帳明細?
  3. 3勞退提繳是否依含抽成的全月工資申報?
  4. 4合意終止或自請離職是否有勞工親簽書面並明列終止事由與生效日?
  5. 5離職時是否一次性結算抽成尾款、資遣費、勞退結餘並由勞工簽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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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民法第 153 條

眼鏡銷售人員主張資遣費等,新竹地院二審駁回勞工上訴,原審判決維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上訴駁回,原審不利於勞工之認定維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資遣費爭議中守住兩審法院檢驗,可合理推論為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屬合意終止、勞工自請離職,或雇主已依勞基法第 11 條合法終止並足額給付。常見地雷反而是:銷售類職務常採「底薪 + 業績抽成」結構,平均工資計算容易爭議——抽成是否屬工資、是否計入平均工資、業績獎金的發放條件是否明確,都可能成為勞工主張短付資遣費的入口。本案雇主能勝訴,背後應有清楚的薪資結構文件、抽成計算規則、離職事由舉證(如自請離職書、合意終止協議書)。提醒同類雇主:銷售職務的薪資結構應在聘僱時即書面化,避免事後就「抽成是不是工資」逐筆爭議。

雇主該學到什麼

銷售類職務最大的爭議點不是「該不該付資遣費」,而是「平均工資怎麼算」。教訓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工資」採實質認定,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工資;業績抽成原則上屬工資,但若性質為恩惠性給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則不計入平均工資。本案雇主能讓法院維持原判決,多半是因薪資結構與業績抽成計算規則清楚,且離職事由有書面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對未足額提繳有嚴格責任,民法第 153 條對契約成立、第 263 條對終止有規範,雇主在合意終止或自請離職時須留下勞工親簽文件,避免事後翻供。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銷售人員薪資結構於聘僱時書面化,明列底薪、抽成計算公式、發放時點
  • 2業績抽成依「實際發放紀錄」逐月對帳,計算平均工資時將近 6 個月抽成計入
  • 3勞退提繳依含抽成之全月工資申報,避免以底薪申報而短少提繳
  • 4合意終止或自請離職須有勞工親簽之書面,明列終止事由與生效日
  • 5離職時一次性結算抽成尾款、資遣費(如適用)、勞退結餘,並由勞工簽收明細
建議連動檢視銷售人員薪資結構業績抽成計算規則離職文件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思遠 呂佳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 被上訴人 亟光光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呂佳倫自民國102年4月 3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光復門市擔任眼鏡銷 售人員,嗣擔任被上訴人之新竹區區長,自111年7月以後雙 方約定上訴人呂佳倫每月工資,調整為底薪新臺幣(下同) 55,000元及業績抽成,上訴人王思遠自110年10月1日起受僱 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設於新竹大遠百之專櫃擔任眼鏡 銷售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34,000元及業績抽成,且均 約定上訴人各月之工資於次月15日左右給付。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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