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5-27

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差額

一句「合約寫了不算工資就不算」,可能被法院依勞基法第 2 條認定為實質工資並補算差額。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 萬
單一勞工補付
~30 萬
全員追溯
~80 萬
律師費
~30 萬
HR/出庭
~20 萬
承攬連鎖風險
~4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勞工把過去的薪資結構攤開,發現雇主把實質具勞務對價的津貼、車馬費、補助拆成「非工資」名目入帳,連帶加班費、勞退基數都被壓低;又或者公司以「承攬」、「顧問」名義跟他簽約,但實際上每天打卡、由主管指揮監督、按月領薪。 勞工依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提起給付薪資差額訴訟。屏東地院民事勞動法庭攤開薪資冊、工作排班、契約書、發票單據,逐項檢視各項給付是「勞務對價」還是「恩惠性給付」、雙方關係是「僱傭」還是「承攬」。 114 年 5 月 27 日判決宣示,當事人若不服得於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 這類案件不論結果如何,案情本身就提醒所有公司:工資定義 + 契約定性是勞動訴訟的最高頻爭點。寫在合約上「不算工資」、「我們是承攬」,法院只看實質,不看名目。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項津貼被認定為工資,加班費 / 資遣費 / 勞退連鎖全部重算

  • 津貼被認定為工資後,平均工資基數全面拉高
  • 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勞健保投保薪資連動補繳
  • 同公司全員薪資結構模板可能整批被翻
  • 假承攬真僱傭被認定後,勞動法義務一次回填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分類 + 契約定性審視,工資爭議從源頭擋掉

  • 每年薪資結構盤點,工資 vs 恩惠性給與分類
  • 勞動契約明列薪資項目與計算方式
  • 承攬 / 顧問 / 外包定期檢視實際工作型態
  • 薪資明細標準格式並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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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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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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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個項目

是津貼、獎金、補助、車馬費被認定為工資後,加班費 / 資遣費 / 勞退全部重算。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全員薪資結構是同一份模板,被勞工集體跟進。

不是承攬合約

是假承攬真僱傭被法院實質認定後,所有勞動法義務一次回填。

不是契約用詞

是法院只看實質工作型態,名目不算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進行一次薪資結構盤點並書面化分類?
  2. 2勞動契約是否清楚列明本薪、加給、獎金的計算方式?
  3. 3承攬 / 顧問 / 外包人員的實際工作型態是否符合民法第 482 條?
  4. 4薪資明細是否標準格式並保存 5 年?
  5. 5員工提出薪資疑問時,是否有 HR + 法務的處理流程?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薪資結構與契約定性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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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

勞工以薪資差額為主軸對雇主提起勞動訴訟,爭點圍繞勞動契約存否與工資認定,法院依勞基法第 2 條與民法第 482 條相關規定審理。

判決結果本案於 114 年 5 月 27 日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動法庭判決,主要審理工資認定與勞動契約成立要件,當事人可於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案由「給付薪資差額」及援引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可合理推論,本案核心爭議在於雇主給付勞工的款項是否屬於「工資」、以及雙方是否成立僱傭關係。實務上雇主常見的盲點是:將實質具有「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性質的津貼、獎金、車馬費,刻意拆分為「非工資」名目,藉以壓低勞退提繳基數與加班費計算基礎;或在與承攬人、顧問、外包人員的合作中,實際上以指揮監督方式提供勞務,卻未以僱傭契約形式處理。一旦進入訴訟,法院會以勞基法第 2 條「實質工資認定」原則檢視各項給付的性質,雇主若無法舉證該項目屬「恩惠性、偶發性給與」,即會被認定為工資並補算差額。此外,工時紀錄、薪資明細、契約書面是否齊備,往往決定雇主在訴訟中的證明能力。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定義的爭議是勞動訴訟中最高頻、也最容易被低估的風險。雇主常以為「我們合約寫了不算工資就不算工資」,但法院只看實質:只要是勞務對價、具備經常性給與特徵,無論名目叫做津貼、獎金、補助、車馬費,都會被計入工資基數,連動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勞健保投保薪資都會被重新計算。一旦被勞檢或勞工提告,補繳金額往往是訴訟標的的好幾倍。建議雇主每年至少做一次薪資結構健檢,將所有給付項目分類為「工資」與「非工資」,並備齊書面依據(如獎金辦法、福委會決議)。同時,對於承攬、顧問、外包人員,務必檢視實際工作型態是否符合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特徵,避免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進行一次薪資結構盤點,將各項給付分類為「經常性工資」與「恩惠性給與」,並備齊書面依據(辦法、決議、簽核紀錄)。
  • 2將工資定義納入勞動契約書面,明列本薪、固定加給、變動獎金的計算方式,並於到職時與員工確認簽署。
  • 3對承攬、顧問、外包人員定期檢視實際工作型態:是否有固定工時、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獨立完成工作,避免假承攬真僱傭。
  • 4建立薪資明細標準格式,將工資、加給、加班費、扣項分列清楚,並保存至少 5 年備查。
  • 5遇有員工對薪資項目提出疑問時,先由 HR 與法務共同檢視,必要時諮詢勞工局或律師,避免爭議升級為訴訟。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健檢承攬與僱傭關係審視勞動契約條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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