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6-12

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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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7 條

屏東地院職業災害補償金請求案件,判決於 114 年 6 月 12 日宣判,雇主仍須面對職災補償責任的舉證壓力。

判決結果判決於 114 年 6 月 12 日由民事勞動法庭宣判,可上訴期間 20 日,職業災害補償的雇主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屬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案件。雖然提供的判決摘錄較簡略,但可就職災案件的一般法律架構說明雇主風險。依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補償,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勞工係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罹病,雇主即須負補償責任。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1)雇主以「勞工自己不小心」為由拒絕補償,但職災補償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2)未在事故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3)未保留事故現場、目擊者證詞、就醫紀錄等基礎資料,導致日後爭議時舉證困難;4)對於勞工保險局已給付的職災給付能否抵充雇主補償責任認知不清(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協商時主張錯誤。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補償的核心邏輯是「先補償、後究責」。教訓是:勞基法第 59 條的無過失責任,不是給雇主用來爭論誰對誰錯的條文,而是先讓受傷勞工得到必要的醫療、薪資補償。雇主與其在事故後爭執責任歸屬,不如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就啟動標準作業流程:通報、就醫陪同、薪資補償計算、勞保職災給付申請、抵充計算。建議雇主建立職災應變 SOP,並定期演練,讓現場主管知道事故發生後第一個小時、第一天、第一週各該做什麼。同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的雇主預防義務、第 23 條的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第 32 條的教育訓練紀錄,是日後若進入訴訟唯一能證明雇主已盡注意義務的書面證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職災應變 SOP,明訂事故後 1 小時、24 小時、7 日的標準動作
  • 2勞工發生職災後立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3原領工資補償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按月給付,留存匯款證明
  • 4勞保職災給付與雇主補償的抵充計算,先諮詢勞保局或法律顧問
  • 5事故現場拍照、訪談目擊者、保留就醫紀錄,建立完整證據檔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應變 SOP職安預防措施紀錄勞保抵充計算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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