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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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24 條(加班費)、第 38 條(特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義務)

員工請求工資與退休金提繳,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540,179 元並補提繳 1,82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大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工資差額 540,179 元、補提繳勞退 1,824 元並負擔大部分訴訟費;判決同時援引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38 條(特休)。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同時被援引勞基法第 22 條、第 24 條、第 38 條,是非常典型的「薪資結構錯誤+加班費短付+特休未結清+勞退少提繳」綜合爆雷案。常見錯誤組合是:第一,工資沒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勞基法第 22 條),例如把部分工資以「業績獎金」、「責任制津貼」等名目發放,但發放條件其實是固定的,法院仍會認定為工資;第二,加班費以較低底薪為計算基礎,沒納入固定津貼;第三,特休期滿未休工資沒有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一次發給;第四,勞退提繳基數採用「申報薪資」而非「實際月工資總額」,造成長期短提繳。一旦員工提告,這些錯誤會被一次性算回 5 年,金額自然不會小。

雇主該學到什麼

54 萬元的差額不是因為雇主完全沒給,而是「給的方式錯了」。從本案可學到的最重要一課是:勞基法第 22 條對工資的定義是實質的、不是名目的。雇主只要把固定發放、與工作相關的給與冠上其他名目,就以為可以不算入工資基數,這在法院面前一律會被穿透。其次,勞退提繳金額是月月被勞保局可查的紀錄,若實際工資高於提繳基數,員工退休或離職時隨時可以對勞保局提起爭議審議。雇主若想真正避免風險,必須做的是「工資結構透明化」與「提繳基數正確化」,而不是想方設法用名目壓低費用。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將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獎金一律納入「月工資總額」,作為勞退提繳與加班費基數。
  • 2勞退提繳金額每年至少校正一次,確保提繳基數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中正確等級,避免長期短提繳。
  • 3特休年度結束 30 日內,一次結算未休特休工資並於下次發薪日支付,並於薪資單獨立列項。
  • 4工資全額以匯款方式發放,避免部分現金、部分匯款造成的「未全額給付」爭議。
  • 5每季由人資抽查 1 個部門的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建立內部錯誤回饋機制。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結構與名目津貼盤點勞退提繳基數正確性特休結算流程加班費計算基礎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17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 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2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4 0,179元、1,8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各該項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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