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工告工資差額,屏東地院判公司賠 54 萬+補繳勞退 1,824 元,「名目津貼」全被穿透

一句「這是恩惠性獎金不算工資」,固定發放的津貼會被法院穿透成工資,5 年差額 54 萬+勞退補繳一次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本案判決金額
~54 萬
勞退補繳與罰鍰
5-10 萬
法定利息(5%)
~1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同部門連鎖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屏東地院的判決寫得清楚:被告應給付原告 540,179 元,自 114 年 2 月 22 日起按年息 5% 加利息;被告應補提繳 1,824 元到原告的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34% 由原告負擔,66% 由被告負擔。 爭點涵蓋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24 條(加班費)、第 38 條(特休)——三條被同時點名援引時,幾乎就是「薪資結構錯誤+加班費短付+特休未結清+勞退少提繳」綜合爆雷的標準劇本。 台灣很多公司的薪資設計是這樣:底薪低、各種津貼補。表面上「業績獎金」、「責任制津貼」、「全勤」、「伙食」聽起來是恩惠性給與,但只要這些項目是「固定發放、與工作直接相關」,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工資定義,全部要納入工資基數。加班費基數因此被低估、勞退提繳工資因此被低報——每月差個 1,000 元,5 年下來就是 60,000 元,再加上同一邏輯下的加班費差額、特休未休工資補發——54 萬不是天文數字,是日常累積。 勞退補提繳 1,824 元金額不大,但意義很重:它直接證明公司「申報工資 vs 實際工資」有落差。這份紀錄之後會跟著去勞保局,做為日後勞檢與其他員工提告的引信。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名目津貼當恩惠性給與、勞退低報、特休未結清,下一場勞動訴訟 54 萬一次補

  • 固定發放津貼被法院認定為工資,5 年加班費差額一次性算回
  • 勞退提繳基數低於實際工資,補提繳金額外加勞退條例第 50 條罰鍰 1-5 倍
  • 特休未休工資未依第 38 條第 4 項結清,被全盤起訴外加 5% 利息
  • 同薪資結構員工跟進提告,總成本 3-5 倍放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薪資結構盤點、勞退校正、特休結算三件事做完,名目津貼不會再被穿透

  • 盤點所有薪資項目,固定津貼納入月工資總額作為勞退與加班費基數
  • 勞退提繳每年校正,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正確等級
  • 特休年度結束 30 日內結算未休工資,薪資單獨立列項
  • 工資全額匯款發放,每季人資抽查 1 個部門結構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名目可以隨便取」

是勞基法第 22 條的工資定義是實質的,只要固定發、與工作有關,名目都沒用。

不是 1,824 元勞退

是這筆補繳紀錄會留在勞保局,下一次勞檢與其他員工提告的引信。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一份薪資結構下所有同事,看到判決會以同樣公式倒推 5 年差額。

不是訴訟費小事

是 5% 年息按起算日累計到清償日,拖越久越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盤點所有薪資項目,將固定發放津貼納入月工資總額?
  2. 2勞退提繳金額每年是否至少校正一次,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3. 3特休年度結束 30 日內是否一次結算未休特休工資並於薪資單獨立列項?
  4. 4工資是否全額以匯款方式發放,避免部分現金、部分匯款?
  5. 5每季是否由人資抽查 1 個部門的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 54 萬就會出現在你的訴狀裡——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24 條(加班費)、第 38 條(特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義務)

員工請求工資與退休金提繳,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540,179 元並補提繳 1,82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大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工資差額 540,179 元、補提繳勞退 1,824 元並負擔大部分訴訟費;判決同時援引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38 條(特休)。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同時被援引勞基法第 22 條、第 24 條、第 38 條,是非常典型的「薪資結構錯誤+加班費短付+特休未結清+勞退少提繳」綜合爆雷案。常見錯誤組合是:第一,工資沒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勞基法第 22 條),例如把部分工資以「業績獎金」、「責任制津貼」等名目發放,但發放條件其實是固定的,法院仍會認定為工資;第二,加班費以較低底薪為計算基礎,沒納入固定津貼;第三,特休期滿未休工資沒有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一次發給;第四,勞退提繳基數採用「申報薪資」而非「實際月工資總額」,造成長期短提繳。一旦員工提告,這些錯誤會被一次性算回 5 年,金額自然不會小。

雇主該學到什麼

54 萬元的差額不是因為雇主完全沒給,而是「給的方式錯了」。從本案可學到的最重要一課是:勞基法第 22 條對工資的定義是實質的、不是名目的。雇主只要把固定發放、與工作相關的給與冠上其他名目,就以為可以不算入工資基數,這在法院面前一律會被穿透。其次,勞退提繳金額是月月被勞保局可查的紀錄,若實際工資高於提繳基數,員工退休或離職時隨時可以對勞保局提起爭議審議。雇主若想真正避免風險,必須做的是「工資結構透明化」與「提繳基數正確化」,而不是想方設法用名目壓低費用。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將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獎金一律納入「月工資總額」,作為勞退提繳與加班費基數。
  • 2勞退提繳金額每年至少校正一次,確保提繳基數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中正確等級,避免長期短提繳。
  • 3特休年度結束 30 日內,一次結算未休特休工資並於下次發薪日支付,並於薪資單獨立列項。
  • 4工資全額以匯款方式發放,避免部分現金、部分匯款造成的「未全額給付」爭議。
  • 5每季由人資抽查 1 個部門的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建立內部錯誤回饋機制。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結構與名目津貼盤點勞退提繳基數正確性特休結算流程加班費計算基礎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17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 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2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4 0,179元、1,8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各該項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