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日期
2024-07-3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潘明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勝章即吉鵬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2年起即受雇被告從事豬隻分 切工作,與被告間自成立僱傭關係而屬勞動契約。嗣伊於11 1年1月3日,因長期從事上開豬隻分切工作致罹有「右肩旋 轉肌破裂」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勢),並至國仁醫院就診而有 診斷證明可證。而查,伊受有系爭傷勢自係長年從事前揭工 作所導致,即屬職業災害,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59條第1、2款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下列金額之職業 災害補償:①支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9,383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