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彭瑞芬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 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43元(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時 變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0,90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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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2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