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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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