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29

元荷居家服務 2 名居服員聯告,公司一次補付 24 萬薪資差額

一句「我們這行就是按件計酬,加班費沒這回事」,2 位居服員聯告就是 24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21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本案兩位
~24 萬
同機構連鎖
~80 萬
律師費
~25 萬
HR 工時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的兩位居服員——林宣汶與李思寧——同時到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薪資與相關債權未依勞基法給付。 爭點涉及民法第 88 條(錯誤)、第 92 條(詐欺)、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13 條(回復原狀)、第 482 條(僱傭)。從這些法條可推論:雇主在契約簽訂時可能讓居服員簽下不利條款,或在薪資計算、扣款上有違法之嫌,居服員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不當得利。 114 年 5 月 29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宣汶 106,344 元、原告李思寧 136,091 元,及均自 113 年 9 月 2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林宣汶部分由被告負擔 26%、李思寧部分由被告負擔 21%,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各以 106,344、136,091 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兩位居服員一次性合計補付超過 24 萬。居家服務、托育、長照等社福服務業最常見的盲點是:以「行業特性」、「員工自願」為由簽訂不利條款——例如未滿一定期間自願賠償訓練費、按勞保高薪低報、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但法院適用的法律標準與一般行業相同,不會給社福業特權。 當多位勞工同時提告時,案件容易被認定為制度性問題,雇主即便和解也難以恢復事業聲譽。每年至少一次由外部勞動法律顧問檢視契約、薪資計算公式與扣款條款,預防比訴訟便宜得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社福機構整套薪資制度被翻案,10 位居服員集體訴訟破百萬

  • 居服員、看護、托育依勞基法第 2 條都是勞工,工資、加班費、特休、勞退一個都不能少
  • 「最低服務期間」自願賠償條款若不符勞基法第 15-1 條會被認定無效
  • 勞保高薪低報、加班費未計算,每位員工都是潛在訴訟
  • 集體訴訟一次爆,公司商譽與事業聲譽連鎖崩壞
勞資羅盤接手後

居服員契約 + 薪資計算 + 扣款條款由律師檢視,制度性風險一次擋下

  • 居服員契約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逐項列明工資、扣款、加班費計算
  • 「最低服務期間」條款符合勞基法第 15-1 條三要件
  • 勞保、健保、勞退以實際工資(含加給)提繳,避免高薪低報
  • 每月薪資單列明出勤、加班、特休,並由勞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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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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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24 萬

是公司若有 10 位居服員同樣模式,總額破百萬集體訴訟。

不是行業特性

是法院標準與一般行業相同,社福業沒有勞基法特權。

不是員工自願

是民法第 92 條詐欺、第 88 條錯誤讓員工撤銷意思表示。

不是單一機構

是同集團附設其他居服機構若同樣制度,連鎖訴訟一次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居服員契約是否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逐項列明工資結構與扣款條件?
  2. 2訓練費「最低服務期間」條款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5-1 條?
  3. 3勞保、健保、勞退提繳是否以實際工資(含加給)為基礎?
  4. 4每月薪資單是否列明出勤時數、加班費、特休折算並由勞工簽收?
  5. 5是否每年由勞動法律顧問檢視契約與薪資計算公式?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 5 位居服員聯告就是 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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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482 條、民法第 179 條、勞基法第 2 條、勞基法第 15-1 條

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兩名居服員請求薪資等獲部分勝訴,雇主應給付林員 10 萬餘元、李員 13 萬餘元,各負擔約二至三成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林宣汶 106,344 元、李思寧 136,09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於兩位原告部分各負擔約 21% 至 26% 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88 條(錯誤)、第 92 條(詐欺)、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13 條(回復原狀)、第 482 條(僱傭)。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居家服務員的契約簽訂、薪資計算或扣款上,存在勞工得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不當得利的事實。居家服務業是高度依賴派工、按件或按時數計酬的行業,雇主常見錯誤包括:契約條款不清楚、訓練費或介紹費以「未滿一定期間自願賠償」為由扣款、按勞工保險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本案兩位居服員同時提告,金額相加超過 24 萬,反映該機構對居服員的薪資制度可能存在系統性問題,而非個案爭議。

雇主該學到什麼

居家服務、托育、長照等社福服務業的勞動條件管理難度高,但法院適用的法律標準與一般行業相同。教訓是:不論勞工身分是正職、兼職、按件、按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第 2 條的勞工定義,工資、加班費、特休、勞退提繳一個都不能少。雇主若以「行業特性」、「員工自願」為由簽訂不利條款,常見會以民法第 92 條詐欺、第 88 條錯誤被勞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本案教訓特別重要的是:當多位勞工同時提告時,案件容易被認定為制度性問題,雇主即便和解也難以恢復事業聲譽。建議社福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由外部勞動法律顧問檢視契約、薪資計算公式與扣款條款,預防比訴訟便宜得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居服員、看護、托育人員契約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逐項列明工資結構、扣款條件
  • 2訓練費、介紹費的「最低服務期間」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 15-1 條最低服務年限規定
  • 3勞保、健保、勞退提繳以實際工資(含加給、津貼)為基礎,避免高薪低報
  • 4每月薪資單列明出勤時數、加班費計算、特休折算,並由勞工簽收
  • 5面對多位員工同時提告時,及早委請勞動法律專業審視制度性風險,避免擴大
建議連動檢視居服員契約管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薪資計算與扣款依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應給 付原告林宣汶新臺幣106,344元、原告李思寧新臺幣136,091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原告林宣汶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林宣 汶負擔;原告李思寧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李思 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如各以新台幣106,344元、136,091元 為原告林宣汶、李思寧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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