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 106,344 元、○○○ 136,09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於兩位原告部分各負擔約 21% 至 26% 訴訟費用。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482 條、民法第 179 條、勞基法第 2 條、勞基法第 15-1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某居家服務機構兩名居服員請求薪資等獲部分勝訴,雇主應給付林員 10 萬餘元、李員 13 萬餘元,各負擔約二至三成訴訟費用。
本案援引民法第 88 條(錯誤)、第 92 條(詐欺)、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13 條(回復原狀)、第 482 條(僱傭)。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居家服務員的契約簽訂、薪資計算或扣款上,存在勞工得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不當得利的事實。居家服務業是高度依賴派工、按件或按時數計酬的行業,雇主常見錯誤包括:契約條款不清楚、訓練費或介紹費以「未滿一定期間自願賠償」為由扣款、按勞工保險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本案兩位居服員同時提告,金額相加超過 24 萬,反映該機構對居服員的薪資制度可能存在系統性問題,而非個案爭議。
居家服務、托育、長照等社福服務業的勞動條件管理難度高,但法院適用的法律標準與一般行業相同。教訓是:不論勞工身分是正職、兼職、按件、按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第 2 條的勞工定義,工資、加班費、特休、勞退提繳一個都不能少。雇主若以「行業特性」、「員工自願」為由簽訂不利條款,常見會以民法第 92 條詐欺、第 88 條錯誤被勞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本案教訓特別重要的是:當多位勞工同時提告時,案件容易被認定為制度性問題,雇主即便和解也難以恢復事業聲譽。建議社福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由外部勞動法律顧問檢視契約、薪資計算公式與扣款條款,預防比訴訟便宜得多。
- 1居服員、看護、托育人員契約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逐項列明工資結構、扣款條件
- 2訓練費、介紹費的「最低服務期間」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 15-1 條最低服務年限規定
- 3勞保、健保、勞退提繳以實際工資(含加給、津貼)為基礎,避免高薪低報
- 4每月薪資單列明出勤時數、加班費計算、特休折算,並由勞工簽收
- 5面對多位員工同時提告時,及早委請勞動法律專業審視制度性風險,避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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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9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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