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29

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21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日期
2025-05-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482 條、民法第 179 條、勞基法第 2 條、勞基法第 15-1 條

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兩名居服員請求薪資等獲部分勝訴,雇主應給付林員 10 萬餘元、李員 13 萬餘元,各負擔約二至三成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林宣汶 106,344 元、李思寧 136,09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於兩位原告部分各負擔約 21% 至 26% 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88 條(錯誤)、第 92 條(詐欺)、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13 條(回復原狀)、第 482 條(僱傭)。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居家服務員的契約簽訂、薪資計算或扣款上,存在勞工得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不當得利的事實。居家服務業是高度依賴派工、按件或按時數計酬的行業,雇主常見錯誤包括:契約條款不清楚、訓練費或介紹費以「未滿一定期間自願賠償」為由扣款、按勞工保險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本案兩位居服員同時提告,金額相加超過 24 萬,反映該機構對居服員的薪資制度可能存在系統性問題,而非個案爭議。

雇主該學到什麼

居家服務、托育、長照等社福服務業的勞動條件管理難度高,但法院適用的法律標準與一般行業相同。教訓是:不論勞工身分是正職、兼職、按件、按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第 2 條的勞工定義,工資、加班費、特休、勞退提繳一個都不能少。雇主若以「行業特性」、「員工自願」為由簽訂不利條款,常見會以民法第 92 條詐欺、第 88 條錯誤被勞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本案教訓特別重要的是:當多位勞工同時提告時,案件容易被認定為制度性問題,雇主即便和解也難以恢復事業聲譽。建議社福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由外部勞動法律顧問檢視契約、薪資計算公式與扣款條款,預防比訴訟便宜得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居服員、看護、托育人員契約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逐項列明工資結構、扣款條件
  • 2訓練費、介紹費的「最低服務期間」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 15-1 條最低服務年限規定
  • 3勞保、健保、勞退提繳以實際工資(含加給、津貼)為基礎,避免高薪低報
  • 4每月薪資單列明出勤時數、加班費計算、特休折算,並由勞工簽收
  • 5面對多位員工同時提告時,及早委請勞動法律專業審視制度性風險,避免擴大
建議連動檢視居服員契約管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薪資計算與扣款依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應給 付原告林宣汶新臺幣106,344元、原告李思寧新臺幣136,091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原告林宣汶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林宣 汶負擔;原告李思寧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李思 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如各以新台幣106,344元、136,091元 為原告林宣汶、李思寧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21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