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新北地院判命雇主給付資遣費等 14.4 萬餘元,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20.3 萬餘元至個人專戶,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勞工 144,76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補提繳 203,232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勞工負擔 3/4、雇主負擔 1/4。
本案涉及勞基法第 11、17、30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可合理推論為資遣事由舉證不足、資遣費計算錯誤、勞退提繳金額不足之綜合爭議。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第 5 款(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卻未保留完整事證(如財報、業務量數據、績效改善計畫 PIP 紀錄、勞工簽收之輔導紀錄),導致法院認定終止合法但金額計算錯誤,仍須補付資遣費差額。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勞退提繳「以多報少」——以本薪而非全月工資總額為提繳基礎,導致個人專戶長期短少,最終被命補提繳。本案補提繳 20 萬,顯示提繳基礎錯誤已持續多年。
資遣不是「決定要資遣+發一筆錢」這麼簡單,而是「事由舉證 + 平均工資計算 + 預告期間 + 勞退結算」四件事都要做對。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事由各有舉證門檻,第 17 條資遣費公式為「平均工資 × 年資 × 0.5」(新制上限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則規範退休金提繳基礎應依「每月工資」(包含底薪、固定津貼、加班費平均)申報。本案敗訴的 14 萬資遣費差額加上 20 萬勞退補提繳,合計 35 萬左右,常見於雇主長期以本薪申報勞退、資遣時又以最低標準計算所致。實務建議:勞退提繳級距每年至少檢視一次,特別是調薪、發放績效獎金後;資遣時由 HR 與會計獨立試算兩次,差異 1,000 元以上再覆核。
- 1勞工退休金提繳級距以「全月工資」申報,每年依勞退提繳工資分級表覆核
- 2資遣事由須有書面事證(財報、業務量、PIP、簽收輔導紀錄),保存至少 5 年
- 3資遣費計算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為基礎,新舊制年資分別處理
- 4預告期間依年資 10/20/30 日給足,不足部分以預告工資補足
- 5離職當月勞退提繳至離職日,並向勞保局確認最終專戶金額無短少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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