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09

海上鯨豚觀察員告冷凍未派工,雇主派工紀錄齊全全勝

一句「客戶不想被通報就先壓著」,可能演變成勞工內部冷凍指控+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 · 2025-06-0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律師費(民+刑)
約 40 萬
HR/法務工時
約 15 萬
商譽/案源損失
約 30 萬+
同職類連鎖風險
勝訴實際入帳
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鯨豚觀察員自 111 年 7 月起受僱於環境衛生安全顧問公司,月薪 6 萬元(後調為 6 萬 2,800 元),主要工作是在海上施工現場監看或監聽是否有鯨豚出沒、作目擊報告並提供開發單位減緩措施建議。 112 年 5 月 13 日,在雲林允能風場,他收錄到鯨豚出沒音訊,監測期間其他船也有目擊紀錄。但開發商業主代表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要求船上人員不要通報目擊事件。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的觀測報告,公司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事後甚至有人在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 原告主張此後遭公司冷凍近 1 年未派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工資與損害賠償。案件進新北地院。 雇主端能提出派工紀錄、勞動契約履行情形,舉證業務分派與「未派工是否等同於違法解僱或不利益對待」之關聯不成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但事實面顯示的紀錄真實性風險(偽造簽名、業主施壓)對任何作環評、監測、第三方驗證業務的公司都是警訊:客戶端施壓時,現場人員應有 SOP 將壓力上報,由公司層級回應,而不是讓勞工個人承擔法律與倫理風險。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客戶施壓沒上報+未派工沒書面,民事勝訴但商譽+刑事告訴雙重重創

  • 即使民事勝訴,律師費仍要付約 20–30 萬
  • 偽造文書刑事告訴另案進行,公司高層可能被傳訊
  • 同職類員工可能跟進主張,連鎖申訴風險
  • 客戶與環評主管機關關係惡化,影響後續案源
  • 商譽損害難以量化,長期影響承攬資格
勞資羅盤接手後

外勤紀錄雙人簽核+派工輪替書面化+客戶施壓上報 SOP,從制度面隔絕風險

  • 外勤紀錄雙人簽核+版本控管+影像檔留存
  • 派工輪替原則與最低派工頻率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明文
  • 長期未派工人員每月書面說明派工狀況與待命給薪
  • 客戶不當要求啟動「不當要求通報 SOP」,由法務或合規層級回應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所有現場外勤、檢驗、監測人員,可能因客戶施壓陷入相同情境。

不是民事勝訴

是偽造文書刑事告訴另案進行,公司商譽與承攬資格受重創。

不是派工問題

是「未派工期間給薪」沒有書面標準,員工可以「被冷凍」解讀。

不是客戶要求就照辦

是客戶不當要求若無 SOP 上報,現場人員獨自承擔法律與倫理風險。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外勤紀錄、檢驗報告是否雙人簽核+版本控管+影像檔留存?
  2. 2派工輪替原則與最低派工頻率是否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文?
  3. 3長期未派工人員是否每月以書面說明派工狀況與待命給薪?
  4. 4客戶要求隱瞞或變造紀錄時,是否有「不當要求通報 SOP」?
  5. 5所有派工紀錄、出勤紀錄、報告版本是否保留至少 5 年?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外勤案前先把派工+紀錄真實性 SOP 補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2 條、第 487 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海上鯨豚觀察員主張因堅持通報目擊事件遭雇主冷凍近一年未派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工資與損害賠償,法院全部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定原告主張不成立,駁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結果看,雇主在本案最終勝訴,可見其對「未派工是否等同於違法解僱或不利益對待」一事,已能舉證業務分派與勞動契約履行情形。然而事實面顯示,曾發生業主代表要求不通報鯨豚目擊事件,以及觀察記錄表單上疑似偽造勞工簽名等情節,這已涉及內部稽核與文件真實性風險。對雇主而言,可能的隱性錯誤是:客戶端施壓時未啟動內部抗辯機制,反而由現場人員直接承擔壓力;以及對長期未派工的員工,沒有以書面方式說明派工標準與輪替原則,留下「被冷凍」的解讀空間。即使勝訴,這類爭議仍會消耗大量管理資源。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的形式面,常見地雷反而是「客戶施壓下的內部紀錄真實性」與「派工分配的書面說明」。雇主應該學到:在第三方驗證或環評相關業務中,現場紀錄、簽名、報告都應建立雙人簽核、版本控管與不可竄改的留存機制,避免任何一方事後爭執真偽。對於依任務派工的職類(觀察員、外勤、巡檢、駐廠),應建立明確的派工輪替規則、最低派工頻率與「無派工期間之給薪標準」,並以書面通知員工。當客戶要求隱瞞重要事實時,現場人員應有 SOP 將壓力立即上報,由公司層級回應,而不是由勞工個人承擔法律與倫理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外勤紀錄雙人簽核制度,所有觀測表單、檢驗報告均需兩名以上人員簽名並留存正本影像檔。
  • 2訂定派工輪替原則與最低派工頻率,並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文揭示。
  • 3對長期未派工人員,每月以書面說明派工狀況與待命給薪計算方式。
  • 4客戶要求隱瞞、變造紀錄時,啟動「不當要求通報 SOP」,由法務或合規層級接手回應。
  • 5保留所有派工紀錄、出勤紀錄、報告版本紀錄至少 5 年,作為日後勞動爭議的舉證基礎。
建議連動檢視外勤派工制度紀錄文件真實性管控吹哨者保護政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受僱被告擔任環境衛生安全事業 群工程師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113 年1月後薪水增加為6萬2,800元。主要工作內容為「鯨豚觀 察員」,藉由在海上施工現場即時監看或監聽(目視或被動 聲學監測)是否有鯨豚出沒,預警、作成目擊報告,並提供 開發單位減緩措施之建議,以避免海洋生物進入噪音高衝擊 區,減輕打樁作業噪音對鯨豚之影響。詎於112年5月13日, 原告於雲林允能風場執行鯨豚觀察員被動聲學監測任務時, 收錄到鯨豚出沒之音訊,監測期間各船亦有目擊記錄,惟經 當時天豐新能源(即開發商)之業主代表李貞瑩,為避免影 響工程進度,竟要求船上之被告職員(包含原告)不要通報 目擊事件,然當時僅有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之觀測報告。 而被告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鯨豚出沒。事後,更有 於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之行為,此事原告另有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㈡又原告因上述事件而遭被告冷凍,將近1年時間未給原告任何 工作,遑論上船進行被動監測。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