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09

勞訴字第1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日期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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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2 條、第 487 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海上鯨豚觀察員主張因堅持通報目擊事件遭雇主冷凍近一年未派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工資與損害賠償,法院全部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定原告主張不成立,駁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結果看,雇主在本案最終勝訴,可見其對「未派工是否等同於違法解僱或不利益對待」一事,已能舉證業務分派與勞動契約履行情形。然而事實面顯示,曾發生業主代表要求不通報鯨豚目擊事件,以及觀察記錄表單上疑似偽造勞工簽名等情節,這已涉及內部稽核與文件真實性風險。對雇主而言,可能的隱性錯誤是:客戶端施壓時未啟動內部抗辯機制,反而由現場人員直接承擔壓力;以及對長期未派工的員工,沒有以書面方式說明派工標準與輪替原則,留下「被冷凍」的解讀空間。即使勝訴,這類爭議仍會消耗大量管理資源。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的形式面,常見地雷反而是「客戶施壓下的內部紀錄真實性」與「派工分配的書面說明」。雇主應該學到:在第三方驗證或環評相關業務中,現場紀錄、簽名、報告都應建立雙人簽核、版本控管與不可竄改的留存機制,避免任何一方事後爭執真偽。對於依任務派工的職類(觀察員、外勤、巡檢、駐廠),應建立明確的派工輪替規則、最低派工頻率與「無派工期間之給薪標準」,並以書面通知員工。當客戶要求隱瞞重要事實時,現場人員應有 SOP 將壓力立即上報,由公司層級回應,而不是由勞工個人承擔法律與倫理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外勤紀錄雙人簽核制度,所有觀測表單、檢驗報告均需兩名以上人員簽名並留存正本影像檔。
  • 2訂定派工輪替原則與最低派工頻率,並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文揭示。
  • 3對長期未派工人員,每月以書面說明派工狀況與待命給薪計算方式。
  • 4客戶要求隱瞞、變造紀錄時,啟動「不當要求通報 SOP」,由法務或合規層級接手回應。
  • 5保留所有派工紀錄、出勤紀錄、報告版本紀錄至少 5 年,作為日後勞動爭議的舉證基礎。
建議連動檢視外勤派工制度紀錄文件真實性管控吹哨者保護政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受僱被告擔任環境衛生安全事業 群工程師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113 年1月後薪水增加為6萬2,800元。主要工作內容為「鯨豚觀 察員」,藉由在海上施工現場即時監看或監聽(目視或被動 聲學監測)是否有鯨豚出沒,預警、作成目擊報告,並提供 開發單位減緩措施之建議,以避免海洋生物進入噪音高衝擊 區,減輕打樁作業噪音對鯨豚之影響。詎於112年5月13日, 原告於雲林允能風場執行鯨豚觀察員被動聲學監測任務時, 收錄到鯨豚出沒之音訊,監測期間各船亦有目擊記錄,惟經 當時天豐新能源(即開發商)之業主代表李貞瑩,為避免影 響工程進度,竟要求船上之被告職員(包含原告)不要通報 目擊事件,然當時僅有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之觀測報告。 而被告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鯨豚出沒。事後,更有 於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之行為,此事原告另有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㈡又原告因上述事件而遭被告冷凍,將近1年時間未給原告任何 工作,遑論上船進行被動監測。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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