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4-29

勞訴字第17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32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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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其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離職原因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 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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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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