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3

勞簡上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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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24 條

新北地院二審就工資爭議部分廢棄原審超過 56,725 元部分,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勞工負擔 62%。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逾 56,725 元部分廢棄,該部分勞工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62%、雇主負擔 38%。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工資爭議的二審判決,雇主成功就部分金額爭取廢棄,但仍有部分金額(56,725 元範圍內)須給付。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工資結構、加班費認定、給付紀錄上有部分項目舉證不足,導致一審判賠金額較高;二審則因雇主補強證據,部分被廢棄。爭議常見於:1)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否包含全勤、伙食津貼、變動薪);2)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3)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加倍工資的認定。本案雇主能在二審爭回部分,多半是針對「不屬於工資的給付項目」成功舉證,但仍有部分核心工資差額無法翻盤。教訓是:工資結構在實際給付前就要分流清楚,事後爭議時才補對帳,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會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爭議到二審才爭回部分金額,總體成本(律師費、訴訟費、二審時間)往往遠高於一開始就把工資給清楚。教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包含經常性給與,凡是有固定週期、固定數額、與工作對價有關的給付,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當成「恩惠性給與」,但只要按月固定發給、計算基礎明確,法院多半會認定為工資。本案二審能部分翻盤,多半是雇主成功舉證某些變動性獎金(如業績獎金、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給雇主的啟示是:薪資設計時就要區分「固定給與」與「變動激勵」,加班費試算表也要按此基礎做,避免事後被一次性追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設計時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 2加班費計算基礎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準,並保留試算表供查核
  • 3全勤、伙食、職務津貼若固定按月發給,計入工資並計算加班費
  • 4變動獎金(業績、年終)以書面辦法明確訂定發給條件,避免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 5保留每月加班申請單、主管簽核紀錄、出勤紀錄至少 5 年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與獎金分流加班費試算基礎經常性給與認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 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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