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3

工資爭議二審雇主爭回部分,但仍要付 5.6 萬+負擔 38% 訴訟費

一句「這是獎金不是工資,不必算加班費」,可能在一審被全部認定為工資,二審才爭回零頭。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 · 2025-06-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 萬
判決金額
56,725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兩審)
約 3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8 萬
連鎖員工風險
中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面對員工的工資爭議訴訟,一審判賠較高金額。雇主不服,主張部分項目(業績獎金、年終獎金等變動性給付)不是經常性給與,不應計入加班費與資遣費基礎,提起上訴。 二審程序中,雇主補強書面證據:每一項給付的發給條件、計算基礎、頻率,逐項說明哪些屬經常性給與、哪些屬恩惠性給與。法院認可部分主張,廢棄一審超過 56,725 元的部分。 判決:原審命給付逾 56,725 元部分廢棄,該部分勞工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62%、雇主負擔 38%。 表面上雇主爭回了一部分,但兩個審級的律師費、HR 出庭時間、補件成本加起來,往往遠超過爭回的差額。真正的教訓不是「二審能不能翻」,而是「事前薪資結構為什麼沒有一次設計清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資結構沒事前分流,一審賠較高、二審爭回零頭,兩審成本遠超原本省的

  • 一審判命給付較高金額,需透過上訴爭取廢棄
  • 一審+二審律師費約 25–40 萬
  • 訴訟費用 38% 由雇主負擔,HR 多次補件與出庭
  • 同樣薪資結構員工可能跟進,連鎖風險倍數放大
  • 工資結構若被定性,未來所有勞動爭議都循同一邏輯判決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事前分流:固定給與 vs 變動激勵分開設計,加班費試算一次到位

  • 薪資結構分流:經常性給與(工資) vs 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 加班費計算基礎含全部經常性給付,保留試算表供查核
  • 變動獎金以書面辦法明定發給條件,避免被認定經常性給與
  • 每月加班申請+主管簽核+出勤紀錄留存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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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5.6 萬

是律師費+兩個審級訴訟費+HR 補件工時加起來,往往遠超爭回的差額。

不是一個員工

是公司所有領類似獎金結構的員工,未來都可能援引相同基礎主張差額。

不是名稱叫獎金就不算

是按月固定發給、與勞務對價有關的項目,名稱再美仍被認定為工資。

不是二審爭回就贏

是 38% 訴訟費仍要負擔,加上兩審成本,整體仍比事前盤清結構貴很多。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薪資結構是否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
  2. 2加班費試算基礎是否含全勤、伙食、職務津貼等經常性給付?
  3. 3變動獎金(業績、年終)是否有書面辦法明定發給條件?
  4. 4每月加班申請單、主管簽核、出勤紀錄是否完整保存?
  5. 5薪資結構是否經律師或會計師背書並每年檢視?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獎金與工資的界線重新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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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24 條

新北地院二審就工資爭議部分廢棄原審超過 56,725 元部分,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勞工負擔 62%。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逾 56,725 元部分廢棄,該部分勞工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62%、雇主負擔 38%。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工資爭議的二審判決,雇主成功就部分金額爭取廢棄,但仍有部分金額(56,725 元範圍內)須給付。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工資結構、加班費認定、給付紀錄上有部分項目舉證不足,導致一審判賠金額較高;二審則因雇主補強證據,部分被廢棄。爭議常見於:1)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否包含全勤、伙食津貼、變動薪);2)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3)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加倍工資的認定。本案雇主能在二審爭回部分,多半是針對「不屬於工資的給付項目」成功舉證,但仍有部分核心工資差額無法翻盤。教訓是:工資結構在實際給付前就要分流清楚,事後爭議時才補對帳,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會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爭議到二審才爭回部分金額,總體成本(律師費、訴訟費、二審時間)往往遠高於一開始就把工資給清楚。教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包含經常性給與,凡是有固定週期、固定數額、與工作對價有關的給付,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當成「恩惠性給與」,但只要按月固定發給、計算基礎明確,法院多半會認定為工資。本案二審能部分翻盤,多半是雇主成功舉證某些變動性獎金(如業績獎金、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給雇主的啟示是:薪資設計時就要區分「固定給與」與「變動激勵」,加班費試算表也要按此基礎做,避免事後被一次性追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設計時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 2加班費計算基礎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準,並保留試算表供查核
  • 3全勤、伙食、職務津貼若固定按月發給,計入工資並計算加班費
  • 4變動獎金(業績、年終)以書面辦法明確訂定發給條件,避免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 5保留每月加班申請單、主管簽核紀錄、出勤紀錄至少 5 年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與獎金分流加班費試算基礎經常性給與認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 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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