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津貼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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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至被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即名貫 汽車音響企業社(下稱名貫企業社)任職,原告因此由居住 之桃園市遷居至被告所在之新北市,被告並承諾給予原告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房屋津貼,該房屋津貼自屬 原告薪資之一部,原告並自107年5月5日起承租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之3房屋。惟自107年7月起至110年10月原 告離職止共計40個月之在職期間,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其中10 個月共計15萬元之房屋津貼,其餘30個月(其中有11個月之 房租為1萬4,000元)共計43萬9,000元【計算式:(11月×14 ,000元)+(19月×15,000元)=439,000元】,被告均未依約定 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9,000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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