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08

勞訴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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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江忠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專以生產五金零件、模具、壓鑄產品等工業零組件為 業,而原告之客戶均係下單客製化訂單,訂購之内容亦係客 製化之產品及零組件,原告客戶之訂單需求及規格等内容均 屬秘密資訊,是原告所生產之產品專供特定原告客戶所使用 ,實無法在不同客戶之各訂單間交互使用。原告為免產生虧 損,多次以口頭方式告知並提醒內部主管職員,不應生產過 多或囤積零組件及產品,否則將有造成原告損失之高度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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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就服法第5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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